# 膽大包天！銀行分行經理竟私吞172萬填賭坑，兩人涉嫌洗錢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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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30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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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於2026年7月1日在法庭起訴兩名年齡分別為36歲和65歲的女性。她們涉嫌參與多項罪行，包括員工刑事失信、違反《刑法》的偽造帳目、違反《貪污、藥物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案》（CDSA）的洗錢，以及違反《遠程賭博法》的非法遠程賭博。

2022年9月，警方接到舉報，一名65歲的女性在擔任銀行分行經理期間，涉嫌從銀行金庫中挪用現金。調查顯示，在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29日期間，該前分行經理共從金庫挪用資金**1,729,000新加坡元**，用於償還貸款和資助賭博活動。為了掩蓋行徑，她至少206次偽造了銀行的現金簿記錄。

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前分行經理將大部分挪用的資金交給了一名36歲的女性，後者將這些錢用於在當地賭場及非法遠程賭博平台進行賭博。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間，這名36歲女性在當地賭場兌換了總計**1,521,509新加坡元**，並向多個第三方銀行帳戶轉移了總計**790,106新加坡元**用於遠程賭博；而前分行經理則在當地賭場兌換了總計**42,405新加坡元**。

該65歲女性將被指控兩項合併的員工刑事失信罪（根據《刑法》第408條）、兩項合併的偽造帳目罪（根據《刑法》第477A條）、三項合併的轉移犯罪行為利益罪（根據CDSA 1992第54(1)(b)條及CDSA第47(1)(b)條）以及一項合併的使用犯罪行為利益罪（根據CDSA 1992第54(1)(c)條）。該36歲女性將被指控三項合併的使用犯罪行為利益罪（根據CDSA 1992第54(3)條及CDSA第47(3)條）以及一項合併的非法遠程賭博罪（根據《遠程賭博法》第8(1)條）。

根據《刑法》第408條，任何被判定犯有該罪的人最高可被判處**15年監禁**，並處以罰款。

根據《刑法》第477A條，任何被判定犯有該罪的人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CDSA 1992第54條或CDSA第47條，任何被判定犯有該罪的人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最高罰款**500,000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

根據《遠程賭博法》第8(1)條，任何被判定犯有該罪的人最高可被判處**六個月監禁**，或最高罰款**5,000新加坡元**，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刑事失信罪採取堅定立場，特別是那些由身處信任和權威崗位的人員所犯下的罪行。此類行為破壞了公司治理，並削弱了公眾對新加坡金融體系誠信的信心。警方將毫不猶豫地打擊那些為了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的人，以及協助其進行此類犯罪活動的人員。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6月30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