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港區國安法」有「港獨」分子想逃往新加坡？梁振英三瓢「涼水」潑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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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6-21
Source: 獅城新聞

【環球網報道 記者 趙友平】「港區國安法」上線在即，某些人想逃去新加坡？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今天（21日）給「港獨」分子潑了三瓢「涼水」。

針對近期有人說因為「港區國安法」，香港有人和資金將流失到新加坡，梁振英今天（21日）在臉書發文，他引用新加坡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主要法律內容來警告某些人：

第一，任何戶外集會（包括一人的集會）都需要得到警方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即被視作非法。

第二，新加坡《內部安全法》允許「預防逮捕」，即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和拘役嫌疑犯；《內部安全法》授予政府對違法者有專屬管轄權，內閣在內部安全問題上具絕對權力，法庭不能過問部長的決定。

第三，新加坡沒有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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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臉書截圖

以下為梁振英臉書全文：

新加坡。

近期有人說因為「港區國安法」，人和資金都流失去新加坡。下面是新加坡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主要內容：

1.《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集會」(assembly)的定義，包括支持或反對政府，向公眾宣傳任何理念或評論一起事件，也包括一人的集會。戶外集會需要得到警方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即被視作非法。

2. 《內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允許「預防逮捕」，即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和拘役嫌疑犯，以阻止某些人以任何形式危害新加坡的安全、破壞新加坡的公共秩序和基礎服務。《內部安全法》授予政府對違法者有專屬管轄權，內閣在內部安全問題上具絕對權力，法庭不能過問部長的決定。

3. 新加坡沒有陪審團制度。

案例︰

1987年，政府以《內部安全法》拘禁22位天主教神職人員及教會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辯護律師其後亦遭逮捕。

1988年，9名被拘禁者發表聲明，駁斥政府對他們的指控，並確認他們曾經受到虐待。其中8人在隔天即被重新逮捕。

2009年，一名42歲男子被判6個月半監禁及5000新元的罰款，他被控3項罪名，包括在新加坡商業區進行單人示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