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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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9-30
Source: 獅城新聞

按：1964年7月21日，新加坡紀念回-教-先-知-穆-罕-默-德-誕辰而舉行的遊行演變為馬來族回-教-徒和華族的流血暴動。為提醒新加坡人汲取教訓，政府將每年的7月21日定為種族和諧日，各所學府在這天舉辦各類活動，宣導種族和諧的價值觀。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曾經把種族和諧比喻為演奏音樂，來自不同背景的演奏者需協力合作，演奏過程中還要不斷地進行調適。他還在面簿上說，種族和諧是新加坡最引以為傲的成就，新加坡「讓差異強化國人，而不是分化彼此。」轉載徐李穎博士發表於2017年的文章《新加坡種族宗教和諧的寶貴經驗》一文，為大家了解新加坡的種族和諧機制提供一個引導性的畫面。

7月21日是新加坡的「種族和諧日」。李顯龍總理在前一天走訪了位於直落亞逸街的五個宗教場所：納宮神社印度穆斯林遺產中心、道教玉皇宮（慶德樓）、天福宮、阿爾阿布拉回教堂、直落亞逸衛理公會禮拜堂，並把照片貼到了自己的面簿上。

新加坡國家雖小，但四大種族並處、十大宗教並存，四周又都是回教國家，宗教種族問題歷來是敏感而棘手的內政之一。新加坡建國後基於種族衝突的慘痛歷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宗教種族政策。可以說，新加坡這個資源匱乏的彈丸之地，之所以能夠發展成為發達經濟體，能夠在和諧穩定中繁榮發展，這套有效保證內部秩序的政策居功甚偉。而我們在探討新加坡模式的時候，也不可忽略種族宗教政策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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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宗教政策涉及民族情感、信仰和身份認同，是「人」身上敏感、脆弱、感性的那部分，其管理之道大異於政治經濟，考驗的是管理者的智慧，更是深刻洞察人性的能力。與總體上強勢而冷峻的管理手腕相比，新加坡的種族宗教政策是另一種風格：剛中有柔、柔中見刃。

已故建國元勛拉惹勒南認為，語言、種族和宗教的分歧是始終存在的，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幫助新加坡人建立起國家榮譽感。因此在1966年建國伊始，就草擬了《國家信約》，目標是建立新加坡認同感和自豪感，認為在共同的「新加坡人」認同下，語言、種族和宗教的分歧會逐漸淡化。

**剛柔並濟促進和諧**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認同，新加坡政府1991年推出《共享價值白皮書》，確立了五大共享價值觀：一、國家高於社區群體、社會高於個人；二、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三、社區支持並尊重個人；四、以協商取代衝突；五、種族與宗教和諧。

通過建立國家認同和國家榮譽感，使民眾由衷地認同：國家利益、國家目標遠遠高於個人的語言、種族和宗教分歧。進而通過政教分離，使種族和宗教問題置於政府的監督和掌控之下。例如，新加坡政府始終強調自己是一個多元文化的政教分離的國家，宗教不得凌駕於世俗之上。憲法規定：「宗教團體不能捲入政治」。1989年發表《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1990年國會通過《維持宗教和諧法令》，都旨在維持宗教和諧，並保證宗教不被政治性的或顛覆性的企圖所利用。

除了剛性的法令法規，通過柔性的手段來引導種族宗教活動、宣傳宗教和諧，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2003年7月20日，新加坡政府發表了《宗教和諧聲明》，鼓勵新加坡人在每年種族和諧日的一周內朗誦此聲明：「宗教和諧是確保我國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社會之和平、進步與繁榮的要素。我們決心通過相互容忍、信任、尊重和了解，強化宗教和諧。我們將始終如一，確認國家的世俗性，提升社會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廣共同空間也尊重彼此的差異，促進各宗教間的溝通。從而確保在新加坡宗教不會被濫用來製造衝突與不和。」

每年這個時候，大中小學包括幼兒園，都鼓勵老師學生身穿民族服飾，舉行遊藝活動，從小培養國民對其他種族的認識和寬容之心。

新加坡憲法保障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並給予所有宗教自由發展的權利，一視同仁。在新加坡，10人以上就可以向政府申請成立合法宗教社團。宗教機構可以按照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可以擁有自己的教堂、廟宇和其他房地產，可以辦學校、出刊物、成立福利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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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鬆政策促進宗教多元化**

在寬鬆而自由的宗教政策下，無論是古老的宗教還是新興的宗教，無論是跨國界的世界性宗教還是人數極少的民族性宗教，在新加坡都得以享有一席之地。這樣的政策使得新加坡的宗教種類不斷增多，宗教節日和活動豐富多彩，宗教組織的數量更是可觀。

新加坡每年法定公共節日約有九個，除了農曆新年、勞動節和國慶日，其他節日都和宗教有關，包括佛教的衛塞節、伊斯蘭的開齋節和哈芝節、印度教的屠妖節及基督教的聖誕節和耶穌受難日。

雖然十大宗教的信徒人數懸殊，但政府不會偏袒某一方。而所有宗教政策也都必須依據社會的實際需求來制定。例如上述宗教節日的設立，就充分體現各種族宗教享有的平等權。

對於種族宗教社團之間的小摩擦、隔閡，則是善加利用民間的力量，通過政府主導的民間社團，進行有效溝通和管理。由各大宗教發起、1949年註冊成立、1961年更名的「新加坡宗教聯誼會」，至今仍是十大宗教的領導機構。1990年「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在《維持宗教和諧法令》下成立，該會理事大多是宗教領袖、法官、醫生、學者和退休高級官員等。這些人具有不同身份背景，在各自的領域有所建樹，可以從各自的領域出發，為內政部提供關於種族宗教問題的意見。

2002年政府在不同選區設立「族群與宗教互信圈」，2006年成立由社會發展、青年及體育部長主導的「全國種族與宗教和諧常務委員會」。通過在社區和基層設立各種族群和宗教組織，政府一方面能夠密切掌握民間的宗教活動，另一方面各項宗教方針和政策得以通過滲透的方法下布到民眾當中。

除了宣傳宗教和諧、種族互信，提倡和鼓勵彼此尊重、求同存異，則是從觀念上打破民眾的偏執觀念，說服他們接受多元價值觀。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之間應保持寬容、忍讓和求同存異的態度，而非強制不同宗教徒接受彼此的信仰。

每個宗教都有自己獨立的世界觀、生死觀和儀式行為，政府強調宗教之間保持互敬和寬容最重要。例如每年爭議最大的七月中元節燒紙的習俗，政府一方面鼓勵道教徒採取更環保的方式祭祀祖先，另一方面通過媒體宣傳讓非道教徒理解這一儀式的重要意義，鼓勵彼此體諒，而非粗暴地以執法手段來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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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宗教正當運作**

新加坡政府深諳「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的重要性，也知道「禍莫大於輕敵」（《老子》），對有可能引起種族宗教爭端的苗頭格外留意。如果宗教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違背了宗教和諧的宗旨，那就不再是宗教問題，而是法律、防恐和人權的問題。一旦發現有人詆毀其他宗教，或者在傳教時使用不當的言論，相關部門會立即介入調查。

新加坡政府以廉政清明而聞名於世，對於公司、社團和宗教組織，尤其是依靠信眾捐款而運作的宗教慈善機構，政府同樣有著嚴厲的經濟監管制度，並設立慈善總監對慈善事業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新加坡曾發生過兩起轟動的宗教領袖失信案，一個是福海禪寺的明義法師，一個是城市豐收教會的康希牧師。對這兩起案件的審理，也給其他宗教團體敲響了警鐘。

新加坡政府之所以對宗教機構和慈善機構採取嚴格的經濟監管手段，一方面是因為宗教組織的社會影響力與其經濟實力成正比，如果沒有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宗教機構有可能為了擴張而採取非法斂財手段；其次，宗教廉潔也是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基礎，若宗教腐敗滋生，宗教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就會出現，為宗教糾紛和社會動盪埋下隱患。

種族宗教是人類在漫長歷史中發展出的文化產物，消除隔閡遠非一朝一夕之功。種族宗教的和諧也從來都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實現的，它的獲得來之不易。法律制裁這種理性、冷酷和懲治性的手段，只能發揮部分作用。它更需要柔性的政策引導、潛移默化的輿論影響。就像大禹治水，疏導之法遠勝於堵塞之法。懂得水性方能治水，懂得人性方能治人。

如今恐怖主義肆虐，新加坡面對的挑戰更加艱巨，維持好國內種族宗教的和諧永遠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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