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安全法令（修訂）下周一生效 這些建築須設緊急應對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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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9-1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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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內政部（9月11日）發布公告，修訂後的防火安全法令將在本月14日（下周一）生效，根據經修訂的附屬法例，須設有緊急情況應對設施的建築物類別將擴大，新加入的類別包括用作醫院用途的大廈、療養院和客工宿舍。

除了擴大須要設有緊急情況應對設施的建築物類別，也賦予民防總監權力，可指定個別業主須要的公司緊急應變小組（CERT）和防火安全配備。

修正法令主要在三方面賦予民防部隊更大的監管和執法權限，包括 1.擴大民防部隊的調查與執法權限、

2.將民防資源優先用以應對高風險狀況，

3.強化監管程序。 民防總監可強制要求建築物業主安裝重要防火設施，包括警鈴系統和消防喉。當局也將採取謹慎態度，並依據風險程度，找出須要加強防火設施的建築，並與業主緊密合作。

此外，為了起到更大的阻嚇作用，五項在防火安全法令下的嚴重罪名也加重刑罰。包括擅自改變場所用途的刑罰從罰款最高1萬元，增至罰款最高20萬元或坐牢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冒充合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或註冊檢查員（Registered Inspector）監督防火安全工程也將違法。 使用或是促使別人使用違例材料也列為新罪行，民防部隊可直接向涉事供應商、承包商等採取行動。若發現建築物存在嚴重火患風險，如過度擁擠、逃生通道受阻等，民防部隊可在首次發現就對業主進行提控，無須先發出消除火患危險通知書（Fire Hazard Abatement Notice）。

此外，為了優化民防資源的使用，民防部隊將來可委派第三方人士執行例行防火安全檢查，以讓民防人員專注於更複雜的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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