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稱無能夫 索生活費 還想瓜分妻2800萬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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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2-0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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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8日訊）把自己喻為「無能丈夫」，律師離婚後上高庭向前妻女高管索討生活費，並要瓜分她名下近950萬元（2850萬令吉）家產，包括17間房產。高庭法官認為律師仍有能力自力更生，不夠「無能」，裁定前妻不需要支付生活費。

除此之外，法官根據雙方的貢獻，判律師只能獲得兩人婚姻資產中的大約一成。

自稱「無能前夫」的律師今年66歲，他在2011年與現年52歲的房地產中介公司女高管結婚。兩人是在1999年開始同居，沒有孩子，與女高管前段婚姻的一對兒女（兒子28歲，女兒25歲）同住。

夫妻感情後來決裂，女高管在2016年7月展開離婚訴訟，兩人隔月正式離婚，婚姻長達五年半。

兩人為了分婚姻資產的分配以及丈夫的生活費鬧上高庭。律師指自己是「無能丈夫」（incapacitated husband），在2009年患上美尼爾氏症（俗稱「耳水不平衡」）不能正常做律師，每個月只賺少過600元（1800令吉）。

他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第113（1）條文，法庭有權利下令女高管給「無能丈夫」或者「無能前夫」生活費，因此希望法官判女高管給他每個月2500元（7500令吉）生活費。

女高管反駁丈夫的說法，指他的醫療報告沒說他不能工作，病情沒有嚴重影響他的生活。她還聘請私家偵探跟蹤律師，發現他的生活一切正常。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無能」指的是失去賺錢養活自己的能力，法官不認為律師的病情會對他的工作能力造成太嚴重的影響，因此不能說是「無能」，沒理由判女高管支付生活費。

## 婚姻資產

丈夫能夠得到11%的資產



女高管指部分房產是她婚前購買的，不能算婚姻資產。法官表示，只要是結婚期間還得繳付房貸的房地產，都算婚姻資產。

根據判詞，兩人之間的婚姻資產一共超過960萬元，其中947萬元在女高管名下，這些資產包括17間房產。

女高管認為，10間房產都是她在結婚之前就購買，不算是婚姻資產，這些也都是她的個人投資，律師根本沒有參與其中。

法官指出，根據婦女憲章，即便房地產是在結婚前購買，只要房貸還未還清，都必須列為婚姻資產，再按照雙方的貢獻比例分配。

另外，法官指出，除非是配偶有明確意圖，例如簽白紙黑字說房產與他無關，否則房產的價值與債務都需要列為婚姻資產。

法官最終按照雙方的直接和間接貢獻比例，判律師能夠得到11%（約300萬令吉）的資產。

## 雙方說法天差地別



律師指自己是兩孩子的「真爸爸」，稱女高管「拜金」沒有照顧孩子。女高管指兩孩子只是在「忍氣吞聲」。

兩人對於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各執一詞，律師指女高管過於追求錢財而忽略了母親的義務，他雖然不是兩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感情如同「真爸爸」。

他聲稱，他不但為兩孩子的學業奔波，還是他們的精神支柱，並出示多張孩子寫給他的父親節感謝卡。

女高管的說法與律師天差地別，指兩名孩子是為了家庭和諧才會「忍氣吞聲」，並且出示兩人的口供書，說兩名孩子跟律師根本就不親。

法官認為兩名孩子的感謝卡非常真誠，可能後來感情決裂才會指與律師感情不合，但足以顯示律師雖然不是主要照顧孩子的人，但扮演的角色不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