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起，新加坡對大型跨國企業設15%最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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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2-24
Source: 獅城新聞

從2025年1月1日起，新加坡對在新加坡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新加坡為基地的大型跨國企業執行新企業稅收政策，為了配合2024年財政預算案中所公布的稅制調整以及政策審查中的相關修正，其實際納稅比率必須不低於15%。

在10月14日的新加坡國會二讀中，新加坡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和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對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inimum Tax) Bill）和所得稅（修正）法案（Income Tax (Amendment) Bill）進行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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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入國內補足稅與跨國企業補足稅**

跨國企業（最低稅）法案引入了兩種新的稅收措施：國內補足稅（DTT）和跨國企業補足稅（MTT）。這兩種稅收措施主要適用於全球年營收至少達到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企業。

國內補足稅針對的是在新加坡運營但有效稅率低於15%的企業。這批企業需要繳納額外的稅費，以確保它們的實際稅率能夠達到15%。此舉是為了避免企業以各種方式逃稅，以確保稅收公平性。

跨國企業補足稅則適用於母公司在新加坡的大型跨國企業。若其海外組織的實際稅率低於15%，那麼它們需要在新加坡支付額外的稅費，以確保總體的有效稅率能夠達到15%。這一舉措的執行有利於防止稅款外流並保證新加坡能徵收適當的稅款。

英蘭妮指出，歐盟、英國、瑞士、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和香港等地區已經實施或計劃實施BEPS 2.0計劃。為了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新加坡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能夠收取這些稅款。她強調，政府計劃將額外收入再投資於提升商業環境，包括提高勞動力技能、培育創新生態系統，以及提供優質的基礎設施和連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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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可退還投資稅收抵免計劃：鼓勵高質量投資**

在所得稅（修正）法案中，英蘭妮還提出了可退還投資稅收抵免計劃（RIC）。這是一項極具吸引力的稅收優惠政策，旨在鼓勵企業在新加坡進行高價值和實質性經濟活動的新投資。根據該計劃，企業可以利用補貼抵消應繳的公司稅；而未使用的補貼，則將在企業滿足條件後的四年內以現金形式退還。這一計劃的實施，無疑將大大增強新加坡對高質量投資的吸引力。通過給予稅收抵免、現金退還等優惠活動，新加坡政府期望吸引更多的公司到新加坡投資，為新加坡人民創造更加高質量的就業機會，支持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

***03*** **更新計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除了上述針對大型跨國企業的稅收政策外，所得稅（修正）法案還引入了裝修與翻新計劃（R&amp;R Scheme），旨在支持面向客戶的中小企業，如餐飲和零售業。根據該計劃，符合條件的企業的裝修與翻新費用可用於扣稅，每三年內最高可扣除30萬元。從2025估稅年起，該計劃的適用範圍將進一步擴大，包括設計師和專業人士費用。

該方案的實施有利於降低中小企業稅收負擔、激勵中小企業裝修翻新、進而提高企業形象與競爭力。與此同時，隨著適用範圍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也會享受這種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好處。

***04*** **註冊新加坡公司還有哪些稅務福利**

眾所周知，新加坡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全世界最低的地區之一。世界各國愈來愈多的公司和企業家為了成為亞太區域總部或者業務管理中心而在新加坡開設了公司或者辦事處等等。那麼註冊新加坡公司可以享受到哪些稅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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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泛的雙邊徵稅協議**

新加坡目前已與全球包括日本、中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英國在內的70多個國家達成雙重徵稅協議。

新加坡與它國簽署的雙重徵稅協議，旨在減輕對它國居民在一國賺得收入的雙重徵稅。雙重徵稅協議規定新加坡與條約國之間在某些跨境收入上的徵稅權，也可能規定減稅或免稅。

雙重徵稅協議的主要優點包括：避免雙重徵稅、降低預扣稅和優惠稅制。這些優點有助於控股公司結構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寬泛的雙重徵稅協議網絡與不徵收資產增值稅及股息稅相結合使來自新加坡登記控股公司的商業投資具有明顯優勢。

***2*** **企業稅率的徵收**

新加坡的稅收制度常被認為是簡單和投資友好的，因其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無外國所有權的限制也無外匯管制。

在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採用單級地區統一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對於單級企業所得稅制度下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對公司向其股東支付的股息不再徵收新稅。而新加坡對資本收益不徵稅收。常見資本收益例子有固定資產出售收益、資本交易外匯收益、保險金收益等等。

新加坡居民的公司對於其在新加坡收到的國外收入、國外分公司利潤和國外服務收入（即納稅人的貿易、業務或職業過程中通過外國司法管轄區固定經營場所提供的的服務賺取的收入）享受納稅豁免，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

（1）在新加坡收到收入的該年，收入來自的司法管轄區的最高稅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2）收入在外國司法管轄區被徵稅；

（3）國內稅務局確信免稅將對新加坡居民公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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