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階段職場公平法案在國會進行一讀 法案列出解決職場糾紛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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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16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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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的職場公平法案前天在國會進行一讀。法案列出解決職場糾紛的框架，求職者面試時遭到歧視可提出申訴，索償者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所有案件都會以閉門審理方式進行。一旦法案通過，職場公平法令預計後年生效。

在職場公平（糾紛解決）法案下，員工如果認為在職場受到歧視並掌握證據，應該先通過公司內部的申訴管道處理。如果無法解決，員工又有意願向公司索賠，雙方就得通過調解嘗試解決糾紛以達成和解。調解失敗的話，案件將交由法庭裁決。申訴金額在25萬元及以下的案件由僱傭糾紛索償庭處理，庭上不允許律師代表，但可有工會代表。超過25萬元的案件則交由高庭審理。

職總助理秘書長鄭德源說：「例如好像有同事來做證人，說有真的有這種歧視的狀況。還是錄音、電郵，一系列的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不然去法庭會有面對一些障礙。」

為鼓勵被歧視者在證據失效前及時申訴，以及給予僱主事件不會舊事重提的保障，申訴者需在一定的時限內提交調解申請。如果在招聘過程的面試階段遭到歧視，申訴期限是僱主發出通知日期後的一個月。由於雙方沒有僱傭關係，並在正式提出任何索償申請前參與調解。在職員工有六個月的期限，至於已離職者，申訴期限是離職後的一個月內。

新加坡全國僱主聯合會總裁郝碩說：「希望不要把案件推遲太久才上報，如果這個時間太長的話，那我覺得僱主可能很難有一些，比如說他們經過面試的一些數據，可能就會隨著時間而流失，就不能更好地和雇員來達到和解的解決方案了。」

人力部表示，所有案件都會閉門進行審理，好讓雙方可坦誠分享看法，不必擔心第三方在公共領域扭曲或誇大糾紛。

針對無理索償，公司可申請撤銷案件，僱傭糾紛索償庭和高庭則能各自決定銷案。提出毫無根據索償的人或得支付訴訟費用，不能做進一步申訴，或在司法維護法令下接受調查。

同職場公平有關的立法工作分兩階段進行。國會已在今年1月通過第一階段的職場公平法案。內容涵蓋防止職場歧視的範圍以及僱主的職責。一旦第二階段的法案在國會通過，人力部計劃在2027年落實職場公平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