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人涉嫌充當「資金騾子」及參與詐騙活動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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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1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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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年齡介於18至52歲的男性，將於2025年8月20日被控上法庭，涉嫌參與「錢騾」及各類詐騙活動。相關罪名包括共謀欺詐銀行開戶、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的密碼或訪問碼、協助非法獲取計算機資料、共謀詐騙、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的SIM卡，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

在第一起案件中，一名22歲男子涉嫌在網絡上將個人Singpass帳號憑證交予不明人士，聲稱用於投資。其帳號隨後被用於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遭不法分子濫用進行犯罪活動。他將被控「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的密碼或訪問碼」罪名。

在第二起案件中，另一名22歲男子涉嫌註冊了38張SIM卡，並將其轉交予不明人士以牟取利潤。這些SIM卡其後被用於實施詐騙。他將被控「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的SIM卡」罪名。

在第三起案件中，一名18歲的男青少年涉嫌欺騙銀行開設帳戶，並將個人網銀憑證交予犯罪集團，每成功開設一個銀行帳戶即獲得500元現金報酬。他將被控「共謀詐騙」、「協助非法獲取銀行電腦系統資料」，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等三項罪名。

在第四起案件中，一名52歲男子涉嫌協助不明人士使用其銀行帳戶接收及轉移資金，卻未採取合理步驟查明資金來源與去向。他將被控「在特定情況下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罪名。

根據《刑法》第417條結合第109條，共謀欺詐銀行開戶的罪名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電腦濫用法》1993年第8A(1)條，未經授權泄露國家身份服務系統密碼或訪問碼，可處最高1萬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雜項罪行法令》1906年第39B(1)條結合第39B(2)(a)條，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已註冊SIM卡，可處最高三年監禁，或最高1萬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電腦濫用法》1993年第3(1)條結合第12條，協助非法獲取銀行電腦系統資料，初犯者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罪行法令》1992年第55A(1)或第55A(2)條，在特定情況下參與安排或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可處最高5萬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警方強調，對上述罪行持嚴肅態度，絕不容忍任何人士參與詐騙活動。凡涉嫌者，將依法嚴懲。公眾應提高警惕，切勿輕信所謂「快速賺錢」的誘惑，例如出借Singpass帳號、銀行帳戶，或協助他人接收、轉帳資金。警方鄭重提醒，凡牽涉此類犯罪，個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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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8月19日 晚上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