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職員騙銀行發放逾1億新元 82歲獅城「燃油大王」林恩強判監1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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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1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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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燃油大王」林恩強被判入獄17年半。（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涉嫌欺騙與教唆他人偽造文件，獅城「燃油大王」林恩強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周一判他入獄17年半。

《聯合早報》報道，法官杜漢立下判時指出，被告面對的欺詐罪行涉及龐大款項，罪行也可能削弱公眾對石油貿易業的信心。此外，被告預謀幹案，是案件主謀，還指示職員犯案，考慮到他不是為了個人利益犯案等因素，最後判他坐牢17年半。

現年82歲的林恩強於1963年創立興隆貿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他當時持有公司75%的股份。

林恩強一共面對130項包括欺騙、教唆偽造文件，以及教唆偽造有值證券的罪狀，指他於2019年至2020年，欺騙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發放逾27億美元資金。

控方以3項涉及滙豐銀行、牽扯約1.11億美元的罪狀提控被告，其餘127項罪狀暫時擱下。被告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於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後，被告不滿法官裁決，已通過代表律師文達星提出上訴。

早前審訊揭露，興隆售賣燃油時，如果須等一段時間才會收到客戶付款，就可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興隆必須提交文件證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請獲得批准，銀行就會「提前」發放該筆資金給興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戶收錢，同時向興隆徵收一筆費用。 

根據控方的立場，被告教唆職員偽造文件，製造興隆與中國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聯合石化新加坡進行交易的假象，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欺騙銀行發放資金給興隆。實際上，興隆與這兩家公司並無交易。

控方早前在發表判刑陳詞時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謀，預謀幹案，指使職員提交假文件。被告甚至在審訊時將罪責推給職員，因此促法官判處20年監禁。

不過，律師反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向銀行坦誠罪行時怪罪任何人，事實上他有道歉，也願意承擔後果。律師因此要求法官判以他的當事人7年監禁，而非給予等同於終身監禁的監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