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這個16歲少女離家出走，被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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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1-13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一名16歲的少女離家出走後，被一位34歲的女子收留。

本以為是自己遇到了好心人，沒想到，在這位女子的「安排」下，她一步步踏入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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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源：娛樂新聞網

2018年7月3日，這位少女逃出了收容所。

逃出收容所的原因有很多，或許是不習慣那裡的環境，或許是叛逆期想要「自由」。

總而言之，在離開那個那個「家」後，少女無家可歸，只能日日風餐露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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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女子收容所，圖源：TNP

在同年的8月中旬，一名34歲的女子，經過乾女兒的介紹，認識了這名花季少女。

在經歷過一段時間接觸後，少女似乎是放下了防備。到了9月的時候，少女搬進了這名女子位於菜市Chai Chee的一間組屋單位內。

和少女一起同住的還有其他女孩。因為這名34歲的女子照顧她們的生活，為她們購買生活必需品，她們都把這位34歲的女子稱作是**「媽媽」**。

這操作，是不是和古代的「老鴇」有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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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事實上，這名34歲的女子也是這麼做的。

這名34歲的女子，就是新加坡的一名性工作者。

平日裡，她在Locanto網站上利用註冊的帳戶並刊登賣淫廣告，來為自己提供的性服務做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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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nto是一個提供工作、租車、房產等服務的廣告 谷歌搜索關鍵字提示「可能含有露骨內容」 在照顧了少女一段時間後，她開始露出真面目，要求少女跟她一起賣淫。

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她多次將少女的照片發布在自己搭設好的網絡上。

儘管她很清楚少女當時**只有16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她依然將少女年齡標註為21歲，以此欺騙那些買春的「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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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源：南洋商報

為了防止少女透露信息，這位「媽媽」只在網站上留下自己的手機號。每當有嫖客通過手機號聯繫她，她就會安排少女去酒店，或是直接上門見面。

在她安排下，少女接客半小時的收費為**100新幣**，而一小時和兩小時的「服務」，則分別為200新幣及500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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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源：中國台灣網

可是，當少女完成「工作」後，收到的錢自己得不到分毫，得全數交給這名女子。需要用錢的時候，少女才能向女子申請拿錢。

大部分時候，少女獲得的嫖資，都被女子用作買食物和支付水電費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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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源：CN-SEC

因為不止一次交易是在**沒有保護措施**下進行，加上少女對賣淫一事相當反感，少女曾多次和這名女子發生爭執。

發生分歧後，少女幾次三番被「媽媽」扇耳光，最終拗不過只能繼續下去。

平均每天，她都要接待**5-6個**嫖客，一天最多可以「賺」700新幣，可她依然身無分文只能繼續接受女子的照顧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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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源：東方日報

然而，紙終究有包不住火的那天。

2019年5月，這名女子被中央肅毒局官員安排接受尿檢，並告知她將以涉嫌參與未成年人賣淫案件接受當局調查。

驚慌失措之下，她設法聯繫上了住在組屋內的其他女子，要求她們幫忙刪除她在Locanto網站帳號里的信息，以及手機里的網際網路瀏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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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WebSetNet

事後，警方經過調查，發現這名女子不僅涉嫌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自己還在去年新加坡實施疫情阻斷措施期間，出門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務。

當時，他們在組屋樓梯口及住家發生了數次性行為。結果嫖客被附近一名居民發現並報警。

雖然她設法在當時逃脫，但最後仍舊逃不過警方的追捕。

數罪併罰，在釐清事實後，檢方要求法庭將她處以至少31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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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方看來，這名女子的行為簡直是罄竹難書。

她在明知道少女未成年的情況下，利用少女對她的信任強迫她進行性交易。在此之前，少女還是位處女，就這樣被奪走了貞操！

另外，她還拿走了少女通過性交易賺得的全部錢財。

試想一下，少女每天接5-6名客人，一次至少100新。在近5個月的時間內，她獲得的嫖資金額已經相當驚人，而她為少女支付的就只是基本的衣食住行費用......這一切都讓檢方很難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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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新加坡總檢察署

雖然這名女子在法庭上哭著求情，稱自己母親生病，而她也對此後悔請求輕判。但法官認定女子在此案中是主謀。

其他例如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等加重情節的事存在，讓法官最終以教唆他人向未滿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唆使他人銷毀證據、在公共場所做猥褻行為，以及牴觸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2020等控狀，在她認罪後對她判處**坐牢三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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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nestia

事實上，近幾年，新加坡政府對於賣淫相關的案件判罰，越來越重。

在2019年，新加坡政府通過了《婦女憲章》修正案，對賣淫罪名的刑罰初犯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至五年。

而罪行嚴重的初犯，最高刑罰更是從五年增至七年！

即使自己沒有從事賣淫行為，但是涉嫌「拉皮條」，在《婦女憲章》第十一部分里也被認定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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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Hagar Singapore

皮條客會因為僱傭未成年人，而受到新加坡《刑法》第372條的處罰。而本節中的 「未成年人」 是指21歲以下的人，而不是廣義上認為的18歲以下。

因此，案件中這名女子的行為，簡直是打破了道德底線，不僅將罪惡的伸向16歲少女，還涉嫌強迫她進行性交易。

如此罪行被判坐牢三年，網友們你們認為量刑足夠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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