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多國護照、行賄超550萬新元、涉案1.8億…新加坡PR富商拒絕回國受審，高庭剛剛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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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04
Source: 獅城新聞

**71歲的新加坡PR富商在印尼捲入了一宗驚天貪腐案，卻想賴在新加坡不回印尼。**

**印尼巨額貪腐案**

**涉及多位官員和老闆約80人**

事情要從2011-2012年說起。當時印尼國會討論電子身份證項目，有人暗中操縱預算，把總額抬高到約5.9萬億印尼盾（約5.1億新元），其中將近一半的錢被預留出來當「好處費」。隨後招標也被動手腳，指定了一個特定財團獨家中標。項目上馬後，資金被層層瓜分，涉及內政部官員、國會議員、企業老闆等大約80人。

印尼前國會議長塞特亞一個人就撈了730萬美元（約933萬新元）。整個貪腐導致印尼國家損失約2.3萬億印尼盾（約1.9億新元）。案子在2017年曝光，2018年塞特亞被判監禁15年。

**富商**坦諾斯是中標財團里一家科技公司的老闆。根據印尼指控，他先花了大約53萬美元（約67.7萬新元）賄賂印尼內政部官員，幫財團拿到項目；後來又串通他人，向多名議員行賄大約380萬美元（約485萬新元）。光這兩筆賄款加起來就超過550萬新元。他本人也通過項目收受了大量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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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坦諾斯被印尼列為貪腐嫌疑人；2021年，他被列入通緝名單。由於他自2017年起就常住新加坡並持有新加坡PR身份，印尼向新加坡提出了引渡請求。去年1月，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把他逮捕了，之後一直關著，從來沒讓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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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印尼肅貪委網站

新加坡PR也躲不過引渡條約 

問題來了：一個新加坡PR，新加坡為什麼要把他交給印尼？答案是新加坡和印尼之間有一個《引渡條約》，2024年3月已經生效。

坦諾斯案是這個條約生效後第一個引渡請求，相當於兩國的「第一次合作演習」。條約里規定，像腐敗、洗錢、賄賂、恐怖主義等31類罪行，只要證據滿足要求，就算是新加坡PR也可以被引渡回去。所以，PR不等於公民，沒有免於引渡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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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印度尼西亞總統佐科·維多多（右二）與時任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左二）共同見證法律與人權部長雅松納·勞利（右一）與新加坡內政部長尚穆根（左一）在廖內群島省民丹島交換引渡協議文件。圖源：PMO

坦諾斯連出三招 全被高庭駁回 

坦諾斯為了不被引渡，先後使出了三招，但都沒成功。

**第一招：申請保釋。**

坦諾斯稱自己71歲了，有心臟病、糖尿病、關節炎，身體不好，希望能先放出來。大法官在去年10月直接拒絕了，法官說，法律上「患病或體弱」是指監獄根本照顧不了的嚴重情況，普通老年病不算。

而且，坦諾斯手裡有好幾本護照，其中一本是幾內亞比索的外交護照，上面的名字還不一樣，這說明他隨時可能跑路，潛逃風險太高。

**第二招：申請司法檢討，想推翻律政部長的引渡通知。**

他挑毛病說：印尼提交的文件認證有問題，逮捕令的英文翻譯不規範，有些證人陳述沒宣誓，還有律政部長發出通知前沒給他機會說話。

高庭法官在今年5月29日的裁決里一條一條駁回了。

法官說，印尼的總檢察長已經按照條約確認過文件了，沒問題；部長發通知只是引渡程序的第一步，不是最終決定，所以不需要先聽你陳詞。最終法官認定，坦諾斯提的這些理由根本沒有合理依據，司法檢討申請被全部駁回。

**第三招：質疑拘留不合法。**

他辯稱印尼後來補交了材料，說明原來的引渡請求不完整，所以繼續關他不合法。法官回應說，你連引渡請求本身都沒有證明有法律缺陷，拘留合法性自然也不成立。這一條也被一起駁回了。

兩派在庭上吵翻了 

目前，國家法院正在開一個叫「引渡聆訊」的聽證會。這個聽證會只解決一個問題：印尼給的證據，夠不夠把坦諾斯送回印尼受審？

控方（新加坡總檢察署）認為證據夠了，因為坦諾斯做的事在新加坡和印尼都屬於犯罪，這叫「雙重犯罪原則」。印尼已經交出了正式認證的拘捕令，還有宣誓書和證人陳述。

辯方律師則反對，說拘捕令的英文翻譯沒蓋官方印章，還有大約100頁文件是過了截止日期才交上來的，有些證人陳述根本沒宣誓——這些都不應該算數。聽證會還會繼續好幾天。

高庭這次駁回司法檢討，雖然還沒有徹底結束整個案子，但已經把坦諾斯最核心的程序性質疑給清掉了。

接下來，國家法院的法官會決定是否滿足引渡條件。如果滿足，法官就會下達拘押命令，意思是可以把人送回去了。坦諾斯還有權對這個命令上訴。因為他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引渡，估計會一直打官司到沒有路可走為止。整個流程可能還要拖兩年甚至更久。

但高庭的裁決說明：引渡的大方向已經定了，只是時間問題。新加坡律政部也說過，政府會盡一切法律之所能，推進這個案子的引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