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集喝酒還襲警‧ 男子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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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6-0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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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6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實龍崗4道第212座組屋底層，妨礙一名警員執行任務，還用右腳踢對方的小腿。

新加坡一名43歲男子在組屋樓下喝酒，還罵警員髒話和腳踢警員，昨天（6月8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前晚發文告，警方於6日晚上9時30分左右，接獲一起在實龍崗4道組屋底層有人聚集與喝酒的通報，當警方到場時，發現一名男子喝酒以及沒戴口罩。警員多次勸告男子，男子拒絕合作以及造成他人困擾。隨後，當警方逮捕他時，男子向警員罵髒話和用腳踢一名警員。

男子在涉及違反酒類管制法令（Liquor Control Act）和在《冠病19（臨時措施）（管制令）》條例2020下違反安全距離措施接受調查，今早被控上法庭。

被告是羅安福（43歲），他面對兩項控狀，指他在本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實龍崗4道第212座組屋底層，妨礙一名警員執行任務，還用右腳踢對方的小腿。此外，他也對兩名警員爆粗口。他今早面控後，案展至本月22日過堂。

根據使用暴力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將觸犯刑事法典第353條文，若被判罪成將面對四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而對公務員使用辱罵性言語的罪行，在防止騷擾法令（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第256A章節6(3)條文下，若被判罪成將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面對不超過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任何人在《冠病19（臨時措施）（管制令）》條例2020下違反安全距離措施，若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萬元，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此類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員進行暴力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提醒市民認真對待安全距離措施。（聯合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