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商人桂博順因虛假交易及無證經營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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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1-1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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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顧文瑞（又名高振揚）處以35萬新元的民事罰款，原因是他涉嫌虛假交易海普股份有限公司（HHL）和中央酒店股份有限公司（HGC）的股票，並在未經券商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名義的帳戶進行交易。

根據調查，從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間，顧文瑞為人為拉高HHL與HGC兩檔股票的收盤價，不僅動用自己的交易帳戶，還擅自使用兩名下屬的帳戶進行非法交易。

在此期間，他分別在554天和56天內，人為操縱了HHL和HGC的股票收盤價。

顧文瑞已承認違反《證券與期貨條例》第197(1)(b)條及第201(b)條，並同意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罰款，無需經法院審理。此外，他也承諾在兩年內不再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職務，也不參與公司管理事務。

此次民事處罰行動，源於新加坡警方商業調查局與金管局的聯合調查，案件最初由新加坡交易所監管公司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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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

**（A）民事罰款制度**

民事罰款不屬於刑事起訴，也不會導致刑事處分。該制度自2004年初啟動，旨在補充刑事制裁，以更精細的方式打擊市場不當行為。根據《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32條，金管局可與涉事個人達成協議，要求其支付民事罰款，無論是否承認違規責任。罰款金額最高可達違規所得利潤或所避損失的三倍，但個人最低罰款為5萬新元（非公司法人）或10萬新元（公司法人）。

**（B）違規時段適用的《證券與期貨條例》第197(1)(b)條**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若以創造特定證券價格的虛假或誤導性表象為目的，無論是親自操作、促使他人操作或採取一系列行為，均屬違法。

**（C）違規時段適用的《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01(b)條**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在參與證券的認購、購買或出售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從事構成欺詐或誤導、或可能構成欺詐或誤導的行為、做法或商業活動，均屬違法。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月13日 下午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