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錢人的煩惱？婚姻4年後觸礁 男女公堂爭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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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26
Source: 獅城新聞

同居10多年的男女，選擇在2009年9月9日共結連理，希望婚姻長長久久。豈料，兩人的婚姻4年後觸礁，還入稟法庭爭奪2000萬元（約6000萬令吉）的婚姻資產。

妻子聲稱15個房地產，是她用34萬元（約102萬令吉）博彩獎金和畢生積蓄購買的，要求分得95%。

這對怨偶中，男方是一名商人，今年70歲，女方今年51歲。男方有兩段婚姻、4個孩子，在1996年認識女方。方也曾有一段婚姻及3個孩子。兩人在1998年左右開始同居，2009年9月9日成為合法夫妻。不過，結婚不到4年，女方就申請離婚。

如今，這對怨偶在爭奪婚姻資產案中，對誰累積房地產、打理生意等各執一詞。

根據高庭判詞，女方指出，她有一定儲蓄，在認識男方時已累積30萬元，另有博彩獎金34萬7973元。這些讓她於婚前及婚後都有經濟能力購買15個房地產，部分是與朋友一起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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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房地產，其中8個是女方在婚前購置的，另外7個是在婚後購置，所有的房產都放在女方的名下。因此，女方要求高庭判她得到15個房地產和婚姻住所的95%。

這些房產包括排屋、高檔公寓濱海舫的3個單位、柏景苑的公寓單位、水映軒公寓等等。

男方指女方沒提供可信的證據，證明她有能力買房地產，女方購置房地產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房地產之後出租的租金用來付房貸。至於大部分房地產在女方名下，因為她的信貸評級較高。

他估計婚姻資產總值1858萬元，不包括已出售而凈得184萬元（約552萬令吉）的婚姻住所。他認為，法庭應判70%婚姻資產給他，婚姻住所則為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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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城新景（The Interlace）

女方則指出，即使男方有證據證明購買房地產的資金來自他的生意，她認為這些應視為贈禮，所以仍算是她的錢。

高庭法官在發表判詞說，相信大部分婚姻資產，是用男方的生意所賺取的資金購買的。雖兩人在婚前同居期間已購置房地產，但法律只承認在婚期間的資產，之前購買的資產則只計算在婚期間價值增加了​​多少。

因此，法官計算出這對男女的婚姻資產總值約1122萬元（約3366萬令吉），裁定男女分享婚姻資產的比率為六四，男方分得673萬元（約2019萬令吉），女方則得448萬元（約1344萬令吉）。

女方也要求每月5000元（約1萬5000令吉）生活費，但法官駁回訴求，因為她房地產的租金可作生活費，而且這段婚姻短暫，女方也比男方來得年輕許多。

女方家貧，9歲就踏入社會大學，當過清潔工、工廠女工、裁縫、保姆、侍應生和收銀員，之後做也從事花店意。

為證明她有積蓄，女方自揭貧寒的背景，9歲開始打工，有清潔、工廠、縫紉、照顧小孩、端盤子和收錢。在1995年，她更身兼多職，月入有三四千元。隔年，她日當美容師，晚上在KTV酒廊工作，也當啤酒推銷員，當時已月入6000元（約1萬8000令吉）。

法官指出，他相信女方有一定的生意頭腦，也從她的花店生意賺到錢，但認為買房地產的資金不單來自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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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男方付租金，男方則指女方拖欠他薪水。

兩人在2012年12月分居後，男方住在其中一個房地產，女方要法官下令他支付拖欠的月租8000元，即至今40萬4000元。

男方不甘示弱，稱女方從生意戶頭扣除3000元作他的薪水，但他稱薪水從沒到他手，如今促法官指示女方付他拖欠的11萬3000元薪水。

法官兩者都不判，因為男方有權在他擁有權益的房地產居住，而男方則沒證明女方拖欠薪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