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打三天！全島整治違規商用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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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2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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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至20日，交通警察（TP）與陸路交通管理局（LTA）聯合展開為期三天的全島執法行動，嚴查違規商業車輛駕駛行為。

在此次專項行動中，共截查了166輛商業車輛。其中，針對超速、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未靠左行駛、未妥善固定車載貨物以及未在前擋風玻璃右上方顯著位置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共發出121張罰單。此外，還查出93起與LTA規定相關的違規行為，包括7輛超載車輛，以及19輛未經許可擅闖高速公路的禁行車輛。

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請參閱**附件A**。

在三天的執法行動中，另有17輛重型車輛被發現未按規定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根據規定，安裝了車速限制器的重型車輛，必須從車外可見的前擋風玻璃右上方位置張貼專用標籤。車速限制器是一種關鍵的安全裝置，可有效控制車輛的最高行駛速度，大幅降低因超速引發事故的風險與嚴重程度。該裝置與其他道路安全措施，如道路基礎設施改善和執法行動相輔相成，有助於減少道路使用者的傷亡。考慮到大型、重型車輛一旦超速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更高的風險，嚴格控速尤為重要。

交通警察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最大總載重量（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並在擋風玻璃上清晰張貼標籤。未遵守此項規定，即違反《道路交通（機動車輛、車速限制器）規則》第7(2)條，屬違法行為。

為提升道路安全，交通警察將要求最大總載重量介於3,501公斤至12,000公斤之間的貨車，按**附件B**所列的期限逐步安裝車速限制器。隨著首階段截止日期（2026年1月1日）臨近，警方強烈呼籲各公司儘早安排安裝，以免因維修廠容量有限而延誤，同時避免遭受高額罰款。安裝車速限制器不僅能提升行車安全，還能帶來節省燃油、降低維修成本和減少車輛停運時間等實際好處。獲授權的安裝代理名單已公布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

所有駕駛者都必須遵守新加坡的交通法規。交通警察對那些公然違反交通法規、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違法行為持嚴肅態度，未來將持續加強執法力度。

**附件A**

**相關違法行為處罰標準**

**超速**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3(4)條，超速行為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最高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B(1)條，駕駛時使用移動通訊設備，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最高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在前擋風玻璃右上方顯著位置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

根據《道路交通（機動車輛、車速限制器）規則》第7(2)條，未按規定張貼車速限制器標籤，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累犯者最高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

**未靠左行駛**

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5(1)條，慢速行駛車輛未靠左行駛，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未使用繩索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車載貨物**

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18條，未妥善固定車載貨物，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超載或禁行車輛違規**

根據《道路交通（機動車輛、註冊與執照）規則》第46條，嚴禁任何車輛載重超過其最大總載重量。此外，根據《2010年道路交通（高速公路—禁行車輛）規則》第3(1)條，嚴禁禁行車輛駛上高速公路。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31條，上述兩類行為的初犯者最高可被處以1,000新元罰款，或最長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最高可被處以2,000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附件B**

**擴大車速限制器安裝要求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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