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歷史上的「瘋狂槍匪」　都逃不過上絞台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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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4-1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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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刑。（路透社） 

**作者 何盈**

**本**周一（4月12日），一名持槍輔警在值班前換下制服後，走進一家貸款公司搶走超過2萬4000元現金。這個案件讓「持槍搶劫」一時成為網絡熱詞。

新加坡的軍火法令是在1973年出台，而第一個在該法令下判處死刑的，是一名37歲的馬來槍匪賽.峇卡爾.達勿（Sha Bakar Dawood，簡稱峇卡爾），外號「刀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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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軍火法令出台後，第一個在法令下判處死刑的，是37歲的馬來槍匪賽.峇卡爾.達勿（Sha Bakar Dawood，簡稱峇卡爾），外號「刀疤卡」。

他曾在加東一帶添壽道上的妓院內開槍打傷三人後又向警隊開槍。1975年9月2日，「刀疤卡」被高庭判處死刑。（NewspaperSG）

警方形容他是「瘋狂槍匪」，把他列入繼「千面雙槍盜」林萬霖之後最「危險」的頭號通緝要犯！林萬霖在1972年與警方駁火時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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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雙槍盜」林萬霖曾經是新加坡頭號通緝的搶匪。他在上世紀60年代曾持槍在新馬兩地干案長達9年，搶走至少250萬新元，1972年與警方駁火時伏誅。（海峽時報）

「瘋狂槍匪」峇卡爾的特徵是：干案時以手帕蒙面，常戴墨鏡與鴨嘴帽，愛穿藍色牛仔夾克與深藍色牛仔褲，口操生硬英語與福建話。他在干案後，騎劫德士逃跑，從未有同夥開車接應，獨來獨往。

警方指峇卡爾乾了最少6起持槍劫案，卻開了27槍，傷了好幾個人，甚至還跟警方人員展開槍戰，拼個你死我活！

從1974年底到1975年初，峇卡爾頻頻在加東一帶干案，槍不離手，「開槍為樂」，搞得加東區人人自危，日夜難安。

峇卡爾所乾的第一起開槍劫案發生在**1974年10月25日**上午，他在芽籠士乃巴剎鳴槍一響，搶走一名家庭主婦的手提袋，內里只有15元。

**同年11月11日**上午10時，淡濱尼路一家沙場公司經理從楊厝港路一家銀行提款，準備拿回公司發薪，結果在停車場取車時，被戴鴨嘴帽和墨鏡的峇卡爾用槍指脅，搶了7000元。

**11月29日**下午，峇卡爾現身如切郵政局，以白手帕蒙面，朝櫃檯開了一槍，制伏六名職員和兩名顧客，劫走1700元。他在逃跑時，竟先後向三名聽到槍聲好奇觀望的酒客開槍，所幸，三人送院急救後脫險。

**同年12月15日**晚上，他又闖入安柏路中華游泳池隔壁的濟陽蔡氏公會，制伏12人搶了790元，開了7槍。

**10天後**，即聖誕節晚上11時，他又以白手帕蒙面，闖入丹絨加東路喜馬拉雅奶吧，趕走兩名顧客，制伏六名男女職員，開了三槍，還好打中玻璃櫃，碎片割傷了兩人。

**1974年最後一個晚上**11時45分，峇卡爾蒙面硬闖丹絨加東一豪華公寓，一進屋便「先聲奪人」開槍警告，制伏五名埋頭「方城戰」的男女「雀友」，以福建話喝令眾人將錢放在桌上，不得反抗，否則槍彈無情。當中一男作勢想跑，被開槍打中臀部。

**1975年**，他在馬來西亞落網引渡回新受審，最終罪成被判死刑。

**1976年1月19日**，他上訴失敗。

**同年5月21日**，英國樞密院也駁回他的上訴。

**9月3日**，他被送上絞刑室正法。 第二個「開槍者死」的是槍匪達立賓，他與同黨搶劫兩家珠寶行時開槍，被捕後在1977年上絞台。 

相同法令下定罪的還有三個人，他們在1974年於加東玫瑰園私人公寓搶劫布商，主犯開了三槍，雖未傷人，最終還是難逃死刑。兩從犯因為與開槍者為伍，結果同罪同罰。

**擁槍者坐牢 開槍者死**

軍火法令第一次修訂是在1978年，由於涉及的只是軍警人員，跟公眾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並未引起廣泛的關注。

這次僅修正法令當中的第三節：為了方便執勤的軍警人員，規定不能依據軍火法令控告軍警人員非法擁有槍械或軍火，他們只能在軍火與爆炸物法令下被控，其刑罰相對比較輕。

1984年，軍火法令二度修正，主要是針對非法擁有槍械（軍火）和子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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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在1996年的一場突擊行動中，逮捕了4名專搶劫地下賭館的大馬籍華族槍匪，並搜獲2支點38口徑左輪手槍與56 顆子彈。（聯合早報）

**背景**

1973年底出台的軍火法令在次年生效以後，我國成功地阻嚇了持槍罪案的發生，從1973年的174起激降至1982年的3起，沒想到，1984年的持槍劫案忽然回升至18起。

警方查出大部分是外國犯罪分子撈過界，他們干下持槍劫案後，由於我國邊防防守嚴密，他們都把軍火或槍彈交給本地的同黨收藏，然後大搖大擺逃出警方的追緝。

當時的法令沒有明文規定擁有槍枝與子彈者最低坐牢的年限，只規定非法擁槍最高刑罰可以判監5到10年，加上最少6鞭。而且，這一條款很少被法庭援用，因為持槍搶劫的罪犯，多數都被判終身徒刑或是死刑。

二度修正後的法令改為：擁槍或子彈者強制坐牢最少5年，最長10年。攜帶槍械者必須坐牢5年到14年。使用槍械作案，必須監禁5到20年，外加鞭刑最少6下。（50歲以上男性被告免挨鞭）

時隔20年，即1993年7月30日，軍火法令第三度修正。這次修正，極為重要，並且在一個月後三讀通過。

**有意開槍就可判死刑，從犯與主犯同罪！**

時任律政部兼內政部長賈古瑪教授在國會提出修正時指出，警方擔心區域國家之間，湧現越來越多的黑市軍火，有一部分可能會流入我國，導致涉及軍火的暴力罪案叢生，於是提出修正，以阻嚇企圖使用軍火犯罪的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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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務資政賈古瑪教授。（聯合早報）

他以三個實例來證明這樣的擔心並非「杞人憂天」。

**1991年10月30日**：勿洛河發現兩枚「越戰」手榴彈。

**1992年11月19日**：在一起金鋪劫案中，警方起獲兩枚手榴彈。

**同年3月30日**：勿洛一名孕婦在車內被炸死，警方發現內里裝置了土製炸彈。

**同年11月1日**：修正法令生效。 跟1973年軍火法令最大的不同是：凡有預謀持槍犯罪者，只要開槍、或是有意開槍，都可判處死刑。

**換句話說，這等於是「開槍者死」！**

其他重點包括：從犯與主犯同罪。案發時，從犯要是知道同謀持有軍火，而沒有設法制止對方使用，也可判以死刑。

除此，控方不須舉證證明持槍者干案時開槍的意圖是否存心傷人，法律將推斷開槍的目的，而被告必須自行舉證開槍意圖。

這主要是由一起金莊劫案引起。 案中的三匪開槍劫金莊，由於沒人受傷，槍匪被控時，否認意圖開槍射擊金莊保安員。主控官無法證明三匪的意圖，唯有將罪狀修改為非法擁有軍火罪，最高的刑罰是終身監禁加鞭刑。三匪因此逃出鬼門關。 賈古瑪教授認為：

「擁有軍火是嚴重罪行，開槍的罪更重。我們不應該以被告的意圖，作為懲罰觸犯這類罪行的依據。」

**表行劫匪上絞台 現任一哥立大功**

1993年軍火修正法令生效後，第一個被判死刑的是金莊劫匪「阿順」，他是在1996年7月24日因開槍傷人罪名成立，同夥「阿明」則因跟持槍者為伍，判監9年鞭打12下。

將29歲的阿順送上絞台的是現任警察總監雲維德，他當時是匪黨取締組主任。

案發於1995年10月30日上午，地點是珍珠坊二樓一家表行。阿順持槍闖入表行，不由分說一連開了七槍，打傷表行少東，搶走4隻總值8萬元的勞力士金表後，跳上由同夥接應他的機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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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早上11時10分，一名華族悍匪，單槍匹馬闖入珍珠坊二樓一家表行，不由分說連開至少七槍，表行少東侯善志（譯音，35歲）當場中槍倒地。劫匪在搶走4隻總值約8萬元的勞力士金表後，迅速由同黨接應，乘機車逃之夭夭。警方人員在現場找到7顆彈殼，其中一個彈殼掉在表行前面的走廊上，地上的號碼就是發現彈殼的位置。（聯合早報）

匪黨取締組第二天在新柔長提，扣留了一名嫌犯。經過嚴厲的盤問，該組得知阿順與同夥已經逃往吉隆坡。 除此，也查出阿順在劫表行的前一天在城市大廈干下另一起持槍劫案。阿順其實早已有案底，而且是棄保潛逃的通緝犯。

匪徒取締組將阿順在吉隆坡落腳的地址通知馬國警方，1995年11月1日凌晨，也就是案發後的不到35個小時，阿順與同夥雙雙落網，警方起獲兩把槍和子彈，以及4隻勞力士金表。

11月13日，阿順與同夥被引渡回新加坡，他們招認除了以上兩起劫案，還乾了另一起搶劫傷人案，一起掠奪案以及四起偷車案。阿順在棄保期間跑去泰國，以近2000新元在黑市買了兩把手槍和百多枚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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