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解！新加坡加密代幣課稅指南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xBv6o
Published: 2022-09-13
Source: 獅城新聞

**虛擬貨幣**

Digital To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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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作為一個支持加密貨幣的司法管轄區，一直致力於完善監管框架，構建嚴謹而友善的加密貨幣生態。在2020年，新加坡稅務局（IRAS）發布了最新的加密貨幣所得稅課稅指南(Income Tax Treatment of Digital Tokens),意在填補了加密貨幣的稅收空白。

該稅務指南對以下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

接收數字貨幣作為商品和服務的付款

接收數字貨幣作為就業報酬

使用數字貨幣作為商品和服務的付款

買賣數字貨幣

通過初始代幣發行(ICO)發行數字貨幣

**加密貨幣類型**

TYPES OF DIGITAL TOKEN

加密代幣一共分為三種類型：即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

**支付型代幣（payment tokens）**

此類數字貨幣可以作為商品/服務的支付手段。常見的支付性代幣包括比特幣和以太坊

**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

此類數字貨幣可代表某類特定商品/服務的權益和功能

**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

此類數字貨幣可以作為某主體的證券投資工具(股票、債卷等）

**加密貨幣課稅原則**

Mid-Autumn Festival

**支付型代幣**

雖然支付型代幣是以一種付款方式存在的，但是其並不由政府發行，並非法定貨幣。IRAS （新加坡稅務局）通常將支付型代幣視為無形資產，其一般代表一組權利和義務。因此，將涉及支付性代幣作為商品或服務付款的交易視為「易貨貿易」，應在交易時確定轉移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

基於其具體交易形式和用途上，稅務局進行了細緻劃分並賦予不同的課稅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支付型代幣作為企業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支付方式：**

視為易貨交易，企業作為支付型代幣的接收方，將會根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被徵稅。商品或服務的公開市場價值應當在合同條款中進行反映。

注意：當企業將支付型代幣作為支付手段，則需根據一般扣除規則對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扣除，扣除的價值將基於購買的基礎商品或服務的公開市場價值。

**2.接收支付型代幣作為個人就業服務的支付（如員工薪水、花紅等）**

作為員工薪資，應當按員工在產生收入時提供的價值進行徵稅，與（A）類似，課稅金融根據勞動合同進行核算。

若支付給員工的支付型代幣包含鎖定期，則在該鎖定期結束後計入收入。

**3.購買支付型代幣**

買賣支付型代幣不屬於納稅範圍。但是將考慮購買時的意圖，確定隨後對支付型代幣的處置是否屬於易貨交易，並以此確定所產生的損益是否屬於實質上的收益。

**4.通過挖礦獲得支付型代幣**

（1）個人挖礦業務的處理：

礦工挖礦所得代幣，他有權處置從系統中獲得的作為獎勵的支付型代幣。是否需要課稅，取決於礦工是否通過採礦活動進行牟利。

作為愛好或持有作為長期投資——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產生的收益/損失屬於資本收益，無需徵稅/可扣除；

如果礦工習慣性或者系統性地努力並從挖礦活動中獲利，那麼可被視為從事礦工職業，其處置支付型代幣所產生的損益將可被徵稅/可抵扣。

（2）公司挖礦業務的處理：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成立的，因此從事挖礦活動的公司會被視為從事挖礦業務，並適用一般稅法。

**5.通過提供挖礦服務來接收支付型代幣**

挖礦服務提供商收取的用於提供挖礦服務的費用應納稅。

**6.通過空投接收的支付型代幣**

空投屬於無補償代幣分配，若是接收者收到的支付型代幣是以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為前提，則該代幣不會被視為接收方的收入，不需要徵稅；如是收取回報或獲得期望的服務，屬於應稅收入。

**7.通過硬分叉接收支付型代幣**

接收者在未執行任何其他操作就獲得了附加代幣，這可以被視為接收者的意外收穫，不屬於收入，無需納稅；若接收者對支付型代幣進行了交易，則後續處置（包括通過硬分叉或空投收到的代幣）的收益將會被徵稅。

**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s）**

功能性代幣賦予所有者特定或者隱藏式的使用或者受益於特定服務的權益，形式多樣，包括代金券（是持有人有權享有 ICO 公司未來的服務），密鑰（持有者訪問 ICO 公司平台）。當用戶購買功能型代幣以交換將來的商品或服務時，其支付的金額將被視為預付款。根據稅收減免規則，當代幣用於交換商品或服務時，所產生的相應金額可在報稅時進行抵扣。

**證券型代幣（securities tokens）**

證券型代幣與新加坡其他的證券一樣適用於較為寬鬆的政策，對屬於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s）的證券型代幣不納入徵稅範圍。根據證券型代幣發行人的不同，對股息等屬於收益資產（revenue assets）類別的收益徵稅。

**初始代幣發行(IC0)稅務處理**

ICO Taxation

**發行支付性代幣**

通常，此類代幣的發行過程會被視為發行方在進行支付性代幣的交易，而這些代幣的交易，而這些代幣被視為發行方的「交易股票」。因此，發行支付性代幣獲得的收益會被徵稅。

但是，由於通過ICO發行支付性代幣並不常見，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案例事實以確定稅收規則。

**發行性功能性代幣**

由於功能性代幣是發行方對於購買方提供未來商品/服務的提前承諾。因此，發行所得款項是商品/服務的收益，應課稅。

通常，ICO公司在履行其履行義務之前，有必要完成服務平台的開發。因此，發行功能性代幣的收益被視為遞延收益的一種形式。

**發行證卷性代幣**

發行證券代幣的收益類似於發行債務或股權的收益，因此本質上是資本，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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