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建築業入門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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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10-09
Source: 獅城新聞

**律所下設外服提供註冊公司, 銀行開戶以及申請執照和申請工作準證服務.**

**正文**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型國家，沒有地方政府，其政府相關部門對於建築業的管理與其他國家相比存在著本質差別。政府主管部門對於建築業的管理主要從市場准入、招標投標、設計審查、建築許可、質量控制以及工程使用等方面進行。本文重點對於新加坡建築業管理體制中的特色制度進行分析。

 

 一、新加坡建築業管理制度

 

 (一)市場准入制度

 新加坡建築業的市場准入制度十分嚴格。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築業從業人員設有執業資格管理，對建築承包企業、諮詢企業設有資質等級管理，對境外承包企業和人員不僅要求其遵守國內的執業資格管理和資質等級管理制度，還設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規定建築行業雇用外國勞工的額度限制為1:7，即1個新加坡公民雇員的額度可以申請雇用7個外國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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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政府對於工程承包企業的資質管理主要是通過新加坡建設局(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BCA)制定的承包企業註冊制度進行。該註冊制度將承包企業的資質評定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承包企業所能從事的工程類型，另一部分是承包企業從事該工程類型的資質等級。工程類型分為六大類：建築工程、與建築有關的工程、機械與電氣工程、材料供應工程、維護及零星工程。每個工程大類下又分若干個小類，如建築工程分為：通用工程和土木工程。對於承包企業在每個工程類型中的資質等級，BCA規定：建築工程類分為7個級別(C3、C2、C1、B2、B1、A2、A1)，除與建築有關的工程中的小型工程、拆卸工程及零星工程外，其他類別的工程均分為6個級別(Ll-L6)。承包企業在某一工程類別下的級別越高，其所能承擔的工程總金額越大。

 新加坡的承包企業註冊制度對於參與公共工程的承包企業是強制執行的，參與私人工程的承包企業可自願申請。經過註冊的承包企業的有關信息都公布於BCA的網站上。輸入承包企業的註冊名就可查詢到其註冊信息，同時可獲得其可承攬工程的工程性質、規模大小以及相應的合同限額等信息。通過該網絡系統，業主單位可掌握承包企業的實際情況，大大簡化了政府工程招標時資格審查的程序。同時，承包企業經過註冊能夠表明企業自身實力，在承攬私人工程時也可將註冊經歷作為強有力的競爭資本。

 

 申請註冊政府工程承包企業的所有資料都必須以規定的表格形式提交。申請企業有責任確保申請材料的完整。不完全或者不合格的申請材料將會被退回。在處理承包企業註冊申請的過程中，BCA有可能通過向企業財務審計員、與企業有關的銀行、企業已完工程的業主或諮詢公司詢問或派出官員調查，以獲得更加詳細的資料。正常情況下，如果申請材料完整而有序，申請企業將會在兩周內被告知結果(除非該申請涉及國外查證)。申請企業必須在其申請期滿之前按月提交申請更新材料。

 承包企業申請註冊時，BCA主要從已完工程的表現記錄、企業經濟能力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其進行考察，重點審查承包企業的工程表現記錄。在該制度要求下，承包企業過去的私人工程建造經歷可作為申請政府工程資質的業績證明。BCA藉助註冊制度對承包企業進行管理，有效地激發承包企業自覺提高自身建造水平，並將原先政府監管的「硬手段」轉化為現今結合市場需求的「軟促進」，使政府部門對建築業的管理效果更加顯著。

 (二)設計審查制度

 在新加坡，工程開工前，業主需指定一名取得註冊資質的人員負責工程設計。在設計工作開始前，資質人員須先獲得城市重建局(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時，URA)頒發的書面許可。設計完成後，資質人員須向BCA提交建築設計圖紙，由BCA對建築設計圖紙進行審查。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

 新加坡政府對各類工程制定了詳細的設計標準，尤其是在工程使用安全性方面，要求資質人員嚴格遵照執行。資質人員完成設計後，須將設計圖紙提交給相關技術部門進行審核，接受技術部門的建議或進行技術澄清。在新加坡，負責對圖紙進行技術審核的部門主要包括：防火安全與住宅部；中心建築計劃署、污染控制部；陸路交通局下屬的道路交通部門、機動車停放部門以及鐵路部門；國家公園委員會；教育部；紀念物保護委員會等。

 在獲得URA的書面許可和技術部門的澄清後，資質人員才可向BCA提出設計審查申請。提交申請時應附有URA批准的現場計劃。BCA對於設計圖紙的審查並非正確性審查，而是符合性審查。當設計圖紙完全符合技術部門提出的設計建議和澄清以及BCA的要求時，設計圖紙將通過審查；如果圖紙未達到技術部門澄清的要求，但符合BCA的要求時，設計圖紙是有條件的審核通過，BCA要求未完成的技術澄清必須在申請臨時占用許可/永久占用許可之前或同時完成。

 大型工程項目的設計或是涉及地下工程的設計必須由一個獨立的特許審核員或專業特許審核員簽字認可，並報送BCA。如果該設計完全符合建築工程的結構設計要求，並且具有委任資質人員準備設計圖紙的授權書，BCA對建築設計可不做審查，只是對結構設計進行隨機審查。

 

 (三)建築許可制度

 新加坡《建築管理法》規定，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的受理是由BCA具體負責。施工許可證的申請由業主、承包商以及業主或承包商委任的進行工程項目監督的資質人員三方共同申請。取得施工許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工程項目已獲得U－RA的書面批准、設計圖紙已獲得BCA的批准以及已任命獲得BCA批准的現場監督員。

 除對施工許可的規定外，新加坡政府還要求任何建築在取得正式使用許可(Certificate ofStatutory Completion，CSC)或臨時占用許可(Temporary Occupa-tion Permit，TOP)之前均不得投入使用，使用許可的管理由新加坡建設局負責。TOP只能看作是工程項目達到使用要求但未被證明其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工程項目若要合法使用還需獲得BCA頒發的CSC。CSC或TOP的申請必須通過新加坡國家發展部(Ministry of Development.MND)的CORENER電子提交系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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