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資本市場牌照】服務牌照變更及業務轉讓(四)

2024年08月05日   •   513次閱讀

新加坡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管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0條的規定,對於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變更有著嚴格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規定,申請變更牌照的實體必須使用表格5,並且需要連同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及不時更新的任何相關附件和表格中指定的信息一起提交給MAS。

服務牌照的變更

在新加坡,任何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變更都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0條的規定,牌照持有人的變更申請必須遵循以下步驟:

申請表格的提交:牌照持有人需要使用表格5來提交變更申請,並且必須附上MAS規定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這些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財務狀況、業務計劃、管理團隊背景等,以確保MAS能夠全面評估變更的合理性和可能的影響。

MAS的審查:MAS將根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能會增加、更改或撤銷牌照的某些條件或限制。如果MAS做出此類決定,牌照持有人必須遵守,包括可能需要退還原有牌照並領取新牌照。

牌照的更新:一旦MAS批准了變更申請,牌照持有人必須立即退還原有牌照,以便MAS能夠發出新的牌照,確保牌照信息的準確性和最新性。

具體規定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申請的批准:MAS有權根據牌照持有人的申請,增加受管制活動到其牌照中。

信息的提供:申請者必須向MAS提供所有被認為與申請相關的資料或文件。

申請費用:申請者需支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

申請的批准與拒絕:MAS可以根據條件批准申請,或者基於特定理由拒絕申請,且必須在拒絕前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MAS負責保存牌照持有人的記錄,並有權公布這些信息。這些記錄包括牌照持有人的名稱、營業地點、受規管活動類型等信息,以確保市場參與者和公眾能夠獲得必要的信息。

業務轉讓的批准程序

在新加坡,任何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如果希望將其全部或部分業務轉讓給另一實體,必須遵循以下步驟:

法院申請:轉讓人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批准業務轉讓。

前置條件:在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前,轉讓人必須完成以下事項:

向MAS提交報告:轉讓人需要向MAS提交一份詳細的轉讓報告,並提供MAS可能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

獲得MAS同意:轉讓人必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獲得MAS的同意。

轉讓摘要的批准:如果轉讓人和受讓人計劃向客戶提供轉讓摘要,必須先獲得MAS的批准。

公告:轉讓人必須在申請前至少15天,在憲報及MAS指定的報章上刊登公告,通知公眾其申請意向。

報告副本的保存:轉讓人和受讓人需在其新加坡辦事處保存報告副本,供公眾查閱。

向客戶送達報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在申請前至少15天向受影響的客戶送達報告副本或批准的轉讓摘要。

MAS和公眾的權利:MAS和可能受轉讓影響的人有權在相關法律程序中出庭,並向法院提出申請。

MAS的同意:如果MAS不同意轉讓,法院不得批准。

法院的審批:法院在考慮MAS意見後,可以批准或拒絕轉讓。

條件批准:如果MAS未向受讓人授予牌照,法院可以條件性批准轉讓,直至MAS頒發牌照。

法院在批准轉讓時,可以通過命令對以下事項做出規定:

業務轉讓:將轉讓人的業務轉讓給受讓人。

權益分配:受讓人對股份、債權、保單等權益的分配。

法律程序的繼續:受讓人繼續轉讓人未決的法律程序。

解散:轉讓人在不進行清盤的情況下解散。

準備金:為受轉讓影響的人員設立準備金。

其他必要事項:為確保轉讓有效,法院可規定其他附帶、後果性和補充事項。

法院除非在命令中另有指示,否則轉讓免收任何費用。命令在新加坡土地轉讓方面不具有效力,直到有關當局做出記錄,如果業務受外國法律管轄,法院可要求轉讓人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轉讓在該國有效。

通過這些規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管理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變更,確保了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業務轉讓過程透明、公正,且符合監管要求,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也為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