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華仁為何突然認罪？受訪律師：認罪是減輕刑罰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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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2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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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圖：黃歆惠）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涉貪案，控方提呈經修改的控狀，易華仁在案件開審之日認罪，受訪律師認為他確實收取了禮物，犯案期間存在身份矛盾衝突的關係，難辭其咎，認罪是明智的選擇，也相信能為他減輕刑罰。

柯吳律師事務所刑事部門主管蘇呢爾（Sunil Sudheesan）受詢時一針見血說：「他確實收取了禮物，當時他是公務員，而送禮的是有利益衝突的商業夥伴，我不知道他有什麼抗辯的立場。」

蘇呢爾也因此認為，易華仁認罪是明智的選擇，加上控方把原本罪責較嚴重的貪污罪修改為罪責較輕的第165條文的罪狀，指公務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蘇呢爾說：「這個條文的最高刑罰比貪污罪的最高刑罰輕。」

在這樣的背景下，蘇呢爾認為選擇認罪對易華仁來說是比較明智的做法。 

## **開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



鍾庭輝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鍾庭輝認為，控方修改控狀而易華仁認罪，這應該是開審前控辯雙方一致達成的協議，而且如果如期展開審訊對雙方都沒好處。除了消耗法庭的時間外，一些證人也可能在國外不方便出庭供證等。 他認為，這些因素都可能是他選擇認罪的原因。

鍾庭輝也說，易華仁儘早認罪後，有望獲得較輕的刑罰。

前威法律事務所（Forward Legal LLC）董事經理鄺威立律師也說：「認罪意味著承認自己對指控負有責任，這必然會導致刑罰。關鍵在於判決的輕重——是監禁還是罰款？」

鄺威立律師說，在早期階段認罪，通常被視為減輕刑罰的有利因素，能夠降低最終判決的嚴厲性。

「因為早認罪不只表明被告對自身行為的悔意，還能節省司法資源，避免進行耗時的庭審。因此，這些理由可以為被告爭取更輕的刑罰。」

贏必勝法律事務所陳俊良律師也說，一般上認罪能得到輕判。

「易華仁的這個決定，我相信他一定也是經過很慎重的考量，而且一定也在他辯護律師的這個勸告下，才決定這麼做的。」 

## **第165條文與貪污法令控狀不同**



控方把易華仁原本面對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修訂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易華仁最終面對35項控狀，其中34項是牴觸該條文的控狀，指他以公務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最後一項則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陳俊良律師對此補充說，易華仁面對的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與貪污不同。

陳俊良律師認為，貪污相關控狀需要更多證據，「如果要打這個官司，可能就沒有說包贏或包輸，沒有這麼直接。」

「可是第165條節文的控狀的條文就不一樣了，就是其實蠻直接的。在第165條文第一條例下，他不能否認他是公務人員。第二條例是，他有沒有獲得（obtain）？而確實是，他有獲得（那些禮物）。我相信這個也是他一路來都沒有否認的東西，對不對？可是跟貪污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