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公司服務提供商主管涉重大反洗錢調查，被控多項罪名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xryk7
Published: 2025-01-23
Source: 獅城新聞

![前公司服務提供商主管涉重大反洗錢調查，被控多項罪名](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388.avif?0)





2025年1月23日，王俊傑（「王」）\[1\]，前本地企業服務提供商LW Consultancy Pte Ltd的董事，被控以下罪名：

四項《刑法》第477A條所規定的罪名，涉嫌共謀偽造帳目；

七項《刑法》第424A(1)(a)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共謀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及人力部（「MOM」）作出虛假陳述，內容涉及兩家公司——易浩網絡技術私人有限公司（「易浩」）與新寶投資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寶」）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

一項《刑法》第468條與第109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偽造文件，意圖欺騙星展銀行有限公司（「DBS」）；

一項《刑法》第471條與第465條合併控訴的罪名，涉嫌向華僑銀行有限公司（「OCBC」）提交其有理由相信屬偽造的文件；

兩項《1967年公司法》第157(1)條所規定的罪名，涉嫌未能誠實履行其作為易浩與新寶董事職務的職責。

LW Consultancy Pte Ltd曾受僱於賽普勒斯籍人士蘇海金與柬埔寨籍人士蘇寶霖，為其各自在新加坡註冊的公司——易浩與新寶——提供企業秘書服務。蘇海金與蘇寶霖曾在2023年一次重大的反洗錢行動中被捕。2024年4月，兩人因包括洗錢在內的多項罪名被定罪，各判處14個月監禁。此外，蘇海金與蘇寶霖分別向國家繳交約1.65億新元與6500萬新元的被扣資產。兩人亦已被遣返，並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王俊傑曾於2018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間擔任新寶的董事，並於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間擔任易浩的董事。

據指控，王俊傑涉嫌與蘇海金共謀，偽造易浩2019至2022財年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帳目，並在四次向IRAS與MOM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他還涉嫌偽造一份易浩與SG-Gree Pte Ltd之間的協議，並將該文件提交給星展銀行，作為開設公司銀行帳戶的支持材料。

此外，王俊傑還涉嫌與蘇寶霖共謀，就新寶2019至2021財年的營業收入、毛利潤及貿易應收帳款向IRAS作出虛假陳述，並在回應華僑銀行對某些交易的查詢時，提交了虛假文件。

若罪名成立，根據《刑法》第477A條，偽造帳目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刑法》第424A條，以虛假陳述欺詐的罪行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刑法》第468條，為欺騙目的而偽造文件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並處罰款；根據《刑法》第471條與第465條合併，使用偽造文件欺詐的罪行最高可判處4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而根據《公司法》第157條，董事未能誠實履職的罪行最高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

商業事務局主任戴維·周表示：「犯罪分子可能濫用公司架構，藏匿非法所得，阻礙執法部門追查與沒收贓款。作為專業中介，企業服務提供商（CSP）有義務履行盡職調查，防止其服務被用於助長犯罪或洗錢活動。根據反洗錢義務，CSP在處理客戶事務時必須保持專業審慎，並及時上報可疑交易。對於未能履行此項職責的CSP，尤其是那些與客戶共謀規避盡職調查、欺騙金融機構或向當局謊報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機構，我們將依法嚴懲。」

\[1\]：2024年1月18日，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因違反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條例，已取消王俊傑作為合格專業人士及LW Business Consultancy Pte Ltd作為備案代理的註冊資格。詳情請參閱ACRA的[媒體公告](https://www.acra.gov.sg/news-events/news-details/id/777)。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月23日 上午10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