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後為了孩子上學竟然鬧到法庭？新加坡法官判決：決定權交給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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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0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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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對離婚父母因無法就兒子就讀的小學達成一致，最終將爭議提交法庭。近日，家庭法院裁定，由父親決定兒子的就讀小學。

這對前夫婦於2019年結婚，育有一子，隨後於2022年離婚。

根據周三（9月2日）公布的判決書，該男孩將於2027年進入小學就讀。

## 案件詳情



雙方父母此前同意共同監護。自2024年2月起，母親在周三至周日中午照顧孩子，父親則在周日中午至周三中午照顧孩子。

父母雙方都希望孩子能進入自己選擇的小學。當法官在2026年7月審理其申請時，第一階段的入學申請已經結束。

地區法官 Goh Zhuo Neng 詳細列舉了在確定哪一方父母應擁有小學註冊唯一決定權時，法院會考慮的幾個非窮盡因素：

**首先是學校的聲譽。** Goh法官表示，這是一個「熱門但往往徒勞的爭論方向」。

他指出：「心懷好意的父母會認為，如果孩子能進入一所被認為課程更優、名氣更大的學校，將會有最好的起點。」

「但這忽略了孩子是否能適應該環境，且這類學校通常競爭激烈，極難錄取。」

他認為，過度強調聲譽可能會將小學註冊申請變成一場「排名競賽」，從而掩蓋了其他更重要的因素。

**第二個因素是校友會關係**，這通常與學校聲譽一起被提及。

Goh法官表示：「然而，這裡的優勢是獨立且相關的，僅在它能增加孩子獲得入學機會的情況下才具有意義。」

**第三個因素是孩子居住地與學校的距離。** 法官認為這是一個「有用的因素」，尤其是當法院需要在一家極近和一家極遠的學校之間做出選擇時。

他指出，距離的影響在早晨尤為顯著，因為孩子必須在凌晨起床參加通常在7:30開始的小學早會。

此外，距離還會影響優先錄取權，通常學校會優先錄取居住在1至2公里範圍內的孩子。

**另一個因素是哪一方父母承擔了更多的照顧責任。** 因為該方更了解孩子的日程和需求，通常其選擇的學校會被賦予更高的權重。

Goh法官還提到，其他考慮因素包括名額可用性以及父母的行為——任何負面影響孩子入學機會的行為都將被納入考量。

## 法院裁決



在本案中，Goh法官允許由父親決定就讀小學。如果父親選擇的學校沒有名額，孩子將註冊在父親能夠爭取到名額的任何其他學校。

法官表示，他將**通勤時間**和**準備上學所需的時間**視為關鍵因素。

父母雙方選擇的學校距離他們各自的住所均在5分鐘以內。

然而，兩人居住地相距30到40分鐘車程。這意味著如果孩子在另一方家長處居住，單程就需要通勤約30分鐘。

母親提議的一所學校（判決書中未點名）距離孩子目前的幼兒園僅7到10分鐘路程。

雖然這有利於維持現狀，但法官認為這並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Goh法官指出：「幼兒園的開始時間比小學更靈活且更晚。（而該小學）距離父母雙方的家都有20分鐘路程。」

他認為，給予父親選擇學校的唯一決定權，可以讓孩子每周有三個早晨不需要起那麼早去學校。

法官表示：「這是父親相對於母親的一個明顯優勢。父親還能在孩子上學的三個完整天內為其做好準備……而母親僅需負責兩個完整天。」

Goh法官認為，由於其他大多數因素處於中立狀態，因此該因素在本案中被賦予了決定性權重。

母親主張法官應考慮父親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稱父親在2026年4月率先提出了該問題，並指責是由於父親不願進行建設性溝通才導致申請被提交法庭。

然而，法官發現，雖然父親不願與母親完全妥協，但其行為並不像母親所引用的另一個案例中那樣惡劣。

法官判令由母親支付1,000新加坡元的訴訟費用給父親。父親由 Harry Elias Partnership 的 Carrie Gill Kaur 女士代表。

由 Rajah &amp; Tann 的 Shawn Teo 先生代表的母親已對該裁決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