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對外投資以新加坡為跳板，這些稅務風險是重點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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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12-04
Source: 獅城新聞

不久前，中國和新加坡迎來了兩國建交30周年的紀念日。新加坡是「一帶一路」重要支點國家，共建「一帶一路」已成為中新合作的重點和亮點。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已經成為中資企業投資世界的新跳板。商務部數據顯示，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中，有近1/3是先進入新加坡。

從記者採訪的情況看，目前仍然有不少投資新加坡的企業感到「水土不服」，其主要表現是：稅收優惠享受不到位、按照在中國的習慣進行納稅申報、被新加坡稅務局懷疑通過關聯交易避稅等。記者採訪多位有新加坡投資經驗的企業財稅負責人表示，如果在投資新加坡的過程中不注意防控稅務風險，很有可能還會影響下一環節的投資。因此，中資企業要想通過新加坡安全「跳」向全世界，稅務風控一定要更加專業。

盡職調查：稅收優惠是重點

寧波江豐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半導體、元器件專用材料開發、生產及維修等。據企業財務負責人符利燕介紹，電子工業是新加坡的傳統產業之一，也是新加坡製造業的支柱，目前已經建立起晶片生產的全要素產業鏈。同時，由於新加坡特殊的消費稅制度，可以為客戶提供7%的消費稅進項抵免，使其獲得價格優勢，有利於企業擴大銷售。基於此，江豐電子在新加坡成立了子公司，並計劃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提高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份額。

符利燕告訴記者，在做出投資新加坡的決策前，江豐電子進行了細緻的盡職調查，包括對項目相關方的資信調查和評估、項目可行性分析等，其中稅務盡職調查也是關鍵環節。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幫助下，江豐電子在稅務合規的基礎上，做出了符合自身投資和經營特點的稅務架構。

稅收優惠政策是盡職調查時需要關注的重要內容。為吸引投資、推動經濟發展，新加坡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獎勵（所得稅免除）法》《所得稅法》的相關豁免條款及每年政府財政預算案，出台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貸款支持、專項津貼、股權融資和非金融援助等措施。特定行業或產業的主管部門也時常會推出相關扶持和援助計劃。比如，對於旅遊業者在海外展會宣傳赴新旅遊和新加坡企業參加在新加坡舉辦的國際貿易展會，新加坡旅遊局就提供了雙重課稅扣除計劃。

國家稅務總局餘姚市稅務局稅政二科科長楊敏虹對「走出去」企業的涉稅業務有一定的研究，她提醒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適用稅收協定待遇時，要關注其相關業務是否具有經濟實質，是否符合政策適用條件。比如，「走出去」企業在新加坡取得的投資所得僅僅是消極所得，沒有實質經營活動，那麼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可能很難被新加坡稅務局認可，進而產生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待遇的風險。

申報納稅：中新稅制差異大

寧波富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其生產的吸塵器暢銷歐美國家。企業財務負責人應瑛介紹，2018年起，富佳實業計劃拓展東協市場。考慮到新加坡與東協國家間友好的商業慣例和強大的雙重徵稅協定基礎，企業設立了子公司新加坡立達電器有限公司，並通過該子公司投資越南，設立越南子公司及吸塵器生產基地，進軍東協市場。

應瑛告訴記者，新加坡的消費稅稅制較為特殊，企業在適用政策時應當注意。新加坡的消費稅政策類似於我國的增值稅，實行進項稅抵扣機制，企業可以自願進行消費稅稅務登記。值得關注的是，企業如果要抵扣消費稅進項稅，應當向供應商索取稅務發票，並以此為抵扣憑證，在消費稅納稅申報時以消費稅進項稅額沖抵消費稅銷項稅額。如果在某個納稅期間內，企業可抵扣的消費稅進項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超過的部分可以申請退稅。應瑛提醒企業，在新加坡，企業獲得和開具的稅務發票至少要保存5年，如果不符合帳簿憑證保存規定可能會構成犯罪。

根據新加坡稅法的相關規定，從2020納稅年度起，所有企業必須採用電子申報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同時，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估應稅收入表，年度收入不超過100萬新元且其預估應稅收入為零的納稅人除外。新加坡稅務局按「預估應稅收入」評估每家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應稅收入，並向納稅人寄出評稅通知。

楊敏虹告訴記者，提交預估應稅收入表的時間與稅款繳納方式有所關聯，如果企業提交預估應稅收入表的時間較早，且使用電子轉帳系統繳納稅款，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等相對靈活的納稅方式。如申請每月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會計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首次分期納稅，分期最多不超過10次。如果在相關會計期間結束3個月後才提交預估應稅收入表，則不允許納稅人分期繳納稅款。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預估應稅收入表，不但需要繳納滯納金，還可能構成違法。

轉讓定價：審視交易合理性

一家由中資企業A企業投資成立的新加坡B企業因關聯交易事項接受了新加坡稅務局的詢問調查。

A企業財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企業的業務模式是由國內母公司A企業將產品銷售至新加坡子公司B企業，再由B企業對外銷售。由於B企業產品的銷售價格和生產成本等完全由母公司控制，且B企業連續兩年呈虧損狀態，因此新加坡稅務局懷疑其有通過關聯交易方式轉移利潤，進而避稅的嫌疑。

為此，B企業嚴格按照新加坡稅務局的要求準備了企業經營概況、交易情況、財務數據、關聯交易定價依據、定價方式選擇等相關資料，以完備的資料證明其僅承擔營銷職能，不存在研發、生產等功能，沒有對商品進行實質性改變或增值，因此實質貢獻較低，相比同類功能齊全的公司利潤水平偏低，且由於企業處於初創階段，籌辦費用較高，導致其連續虧損。最終，企業順利通過了新加坡稅務局的調查。

上述案例很值得赴新投資企業借鑑。近年來，新加坡稅務局越來越重視對轉讓定價的審查。根據新加坡稅務局發布的新條例，自2019年開始，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需要準備和保留同期轉讓定價文件和同期文件，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稅務局，以顯示其關聯交易價格在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範圍內。同時，新加坡稅務局還推出了新的懲罰機制，並加大了違規的處罰力度。比如，如果納稅人未申報或未正確提交關聯交易申報表，新加坡稅務局可對上述行為處以未繳納稅款100%~400%的罰金，甚至可能對企業相關負責人處以監禁和罰款。

對此，楊敏虹建議赴新加坡投資的「走出去」企業進行關聯交易定價時，應當遵循獨立交易的原則，確保企業的利潤回報與其功能、風險相匹配。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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