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投資方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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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3-25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投資方式的規定](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630/16305871.avif?1589857063)





【投資方式限制】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個人投資】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外資併購】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產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

【投資方式】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

（1）公司；

（2）分公司；

（3）代表處；

（4）合夥；

（5）有限合夥；

（6）有限責任合夥；

（7）獨資經營。 所有上述企業結構必須在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註冊，並符合以下要求： （

1）如果是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董事；

（2）如果是分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3）如果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當外國投資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為授權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下，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建築項目的特別法規。但是，在建築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別持有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人不得在新加坡開展一般或特殊建築施工。

在新加坡的建築公司中，雖然對外國股權沒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一個條件是申請許可證的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成立。 兼并和收購所有在新加坡成立、註冊或開展業務的公司必須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屬法規的原則。

此外，上市公司、商業信託及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還必須遵守證券和期貨法令及新加坡收購和兼并守則的相關規則，及其上市的相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新交所。當進行兼并和收購交易時，也應考慮競爭法令。該法令禁止意圖或實際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構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場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導致或預期可能導致大幅度減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務市場競爭的併購。

通常，關於收購兼并的主要手續及操作流程，並沒有固定的格式與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進行的兼并和收購，如安排或合併方案應按照公司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此外，守則也規定了涉及上市公司、商業信託和REITs的收購的某些程序。

建議企業在進行收購兼并之前，委託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和公信度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的行業機構，例如環保部門等就收購兼并目標的財務、法律、行業合規性等進行盡職調查，礦業及資源類的企業應對礦業、資源的儲量、擁有權、開採權等進行相應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