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城轉讓股份官司 】案件現逆轉  上訴庭裁定『第一份協議』有效成立  郭觀華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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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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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觀華表示對裁決感到欣慰，表示如今終於可以專心經營生意。（新明日報圖） 

（新加坡訊）長城集團轉讓股份官司，新加坡高庭早前判創辦人郭觀華敗訴，須歸還合伙人葉永生之前轉給他的25%股份，雙方上訴後案件出現逆轉，郭觀華的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雙方的「第一份協議」有效成立，也令葉永生向郭觀華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新明日報》報道，長城集團創辦人郭觀華（54歲）與合伙人葉永生（59歲）早前為分家制定協議，但郭觀華指葉永生背叛公司，暗自在2009年投資競爭對手八達嶺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簡稱八達嶺），還違反兩人之間的協定，因此入稟高庭起訴他。

訴方的立場是，雙方在2018年至2020年陸續制定了三份轉讓股份協議，但葉永生後來反悔，不肯承認第一和第三份協議。

長城集團在新加坡經營咖啡店、食閣、經濟菜飯與燒臘檔口等，所經營的餐飲攤位超過160個。

葉永生則反訴，指郭觀華違反買賣股份協議，在葉永生轉讓其中10家公司的25%股份後，郭觀華仍未支付葉永生應得的賠償。

法官在審訊後認為，無論是訴方或辯方，都無法證明郭觀華與葉永生曾正式立下協定，讓葉永生交出所持有的長城集團25%股權，或讓郭觀華以沒有具體說明的價格買過葉永生的股份。

在法官看來，雙方當時最多是答應要這麼做，但沒有正式立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因此駁回訴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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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駁回葉永生的上訴。（新明日報圖） 

法官也批准辯方的部分反訴，諭令郭觀華必須歸還葉永生六年前轉給他的25%股份，因為郭觀華只是代葉永生持有這些股份。

不過訴辯雙方對裁決不滿，早前提出上訴，高庭前日發表裁決。

三司判郭觀華的部分上訴得直，裁定雙方的「第一份協議」有效，審訊法官之前裁定郭觀華只是代葉永生持有股份的裁決也被推翻。

三司在判詞中，令葉永生向郭觀華生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 郭觀華：非常欣慰



郭觀華通過代表律師鄭偉元表示，非常欣慰三司維持了他於2018年12月與葉永生達成的協議。

他表示， 將近7年過去了，如今終於可以專心經營生意，繼續為新加坡提供物美價廉的優質食品。

三司裁定葉永生向郭觀華支付本案所有訴訟費用，據了解費用超過50萬元。

## 就「買賣股份協議」 葉永生上訴遭駁回



法庭駁回了葉永生就「買賣股份協議」的上訴。

三司表示，他們既然認為「第一份協議」的存在，那就表示他們不接受葉永生的「買賣股份協議」說法。

三司也同意審訊法官的看法，認為葉永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買賣股份協議」的存在，而且「買賣股份協議」的條件模糊，即使有效也無法執行，因此認為葉永生的立場不具說服性。

三司：有三項關鍵事實 支持『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三司認為雙方的「後續行為」至關重要，有三項關鍵事實強有力地支持了「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三司指出，葉永生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將持有的10家公司股份轉給郭觀華，也辭去長城集團私人有限公司（Chang Cheng Group Pte Ltd，簡稱CCGPL）董事或秘書職位。葉永生也保留在CCGPL得股份，CCGPL則將持有另外6家公司的股份轉給郭觀華和他的妻子。

三司也指出，葉永生於2018年12月將股份轉給郭觀華後，一直沒有向後者要求付款，直到2021年7月19日，超過兩年半後才提出訴求，發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給郭觀華的代表律師。

三司表示，如果葉永生的「買賣股份協議」說法屬實，郭觀華必須在葉永生交出股份的7個月內付款給葉永生。葉永生沒有向郭觀華追款的行為，顯示「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除此之外，三司也指出郭觀華與葉永生在履行第二份協議時，是以葉永生持有另4家公司的股份計算，而不是葉永生所說的25%，這些行為都支持了「第一份協議」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