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深交易員譚志峰涉內幕交易，監管機構重拳出擊開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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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1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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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一名56歲男子陳志明（Tan Tee Beng，簡稱Tan）處以5萬新元的民事罰款，原因是他涉嫌在未公開資訊的情況下，內幕交易「鄭氏國際有限公司」（Tee International Limited）與「鄭氏地產有限公司」（Tee Land Limited）的股票。此項民事處罰是經過商業事務局（CAD）與金管局聯合調查後所做出的決定。

2020年1月13日，鄭氏國際宣布已與Amcorp Supreme Pte Ltd達成有條件買賣協議，將其子公司鄭氏地產的全部股權以每股0.179新元的價格出售。此交易價格較前一個交易日鄭氏地產股價收盤價0.164新元溢價9.1%。

在關鍵時間點，陳志明擔任RHB證券新加坡公司（RHB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td）的融資部門主管。他在職務過程中，提前獲悉鄭氏國際即將出售鄭氏地產及其交易價格等尚未公開的重大資訊。

陳志明認為此項企業交易屬於利好消息，預期市場將正面反應。因此，他在2019年10月16日，安排一名人士購入鄭氏國際與鄭氏地產的股票；並於同年12月11日與13日，親自買入共計三百萬股鄭氏國際的股份。而鄭氏地產的出售消息最終於2020年1月13日才正式對外公布。

陳志明已承認違反《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89章，2006年修訂版）第219(2)(a)與第219(2)(b)條款，並已向金管局支付民事罰款，無需進入法庭程序。此外，他也自願承諾未來兩年內不會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也不會參與公司管理事務。

**補充資訊**

**(A) 民事罰款機制**

民事罰款不屬於刑事檢控，不會導致刑事處分。此機制自2004年初啟動，旨在補充刑事制裁，並針對市場不當行為提供更具彈性的應對方式。

根據《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32條，金管局可與違規人士達成協議，令其支付民事罰款，無論是否承認責任。罰款金額最高可達違規所得利潤或所避損失的三倍，但個人最低罰款為5萬新元（非公司實體）或10萬新元（公司實體）。

**(B) 《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19(2)(a)條**

該條款禁止任何與公司無關聯、但掌握尚未公開且具重大價格影響力資訊的人士，在明知資訊敏感且未公開的情況下，訂購、購買或出售，或達成協議訂購、購買或出售相關證券。

**(C) 《證券與期貨條例》第219(2)(b)條**

該條款禁止任何與公司無關聯、但掌握尚未公開且具重大價格影響力資訊的人士，在明知資訊敏感且未公開的情況下，唆使他人訂購、購買或出售，或達成協議訂購、購買或出售相關證券。

\[1\]：RHB證券已停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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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October 2025 @ 11:45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