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重型車司機超速被查，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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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2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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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年齡介於36至63歲的駕車者，涉嫌駕駛重型車輛超速，將於2025年7月29日被控上法庭。這些車輛按規定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但涉事司機被指駕駛時的車速，超過了車輛規定的60公里/小時限速，或道路本身的限速。

事件發生在2025年1月至3月期間，案件詳情如下：

2025年3月19日，一名36歲男子駕駛拖車在泛島快速公路上朝大士方向行駛，車速達74公里/小時，超出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並同第63(1)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9日，一名47歲男子駕駛巴士在東海岸上段路朝四美路方向行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超出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並同第63(1)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11日，一名58歲男子駕駛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鋒路方向行駛，車速達66公里/小時，超出該路段5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2月6日，一名39歲男子駕駛巴士在裕廊島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碼頭路方向行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超出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並同第63(1)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7日，一名53歲男子駕駛巴士在大士路朝先鋒路方向行駛，車速達64公里/小時，超出該路段5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22日，一名61歲男子駕駛巴士在裕廊島高速公路上朝裕廊碼頭路方向行駛，車速達75公里/小時，超出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並同第63(1)條文被控超速。

2025年1月17日，一名63歲男子駕駛機動翻斗車在武吉知馬快速公路上朝兀蘭方向行駛，車速達73公里/小時，超出車輛60公里/小時的限速。該司機將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並同第63(1)條文被控超速。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3(4)條文，超速罪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第二次或之後的定罪，罰款可高達2000元，監禁可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違法者也可能被吊銷所有駕照類別的駕駛資格。

超速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當駕駛者超速行駛時，不僅自身安全受威脅，一旦發生事故，更可能大幅增加其他道路使用者嚴重受傷或死亡的風險。駕駛者務必遵守道路及車輛的限速規定，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交通警察部隊（TP）提醒所有重型車輛車主，根據現行法規，最大載重（MLW）超過12,000公斤的重型車輛，必須安裝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凡須安裝此類裝置卻超速的車輛，必須接受檢查，以確認其車速限制器是否正常運作。若未能配合檢查，即屬觸犯《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7(3)條文，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為提升道路安全，TP將分階段要求最大載重介於3,501至12,000公斤的貨車安裝車速限制器，具體實施期限見下表。該裝置將確保貨車車速不會超過60公里/小時。相關公司及車主應儘快聯絡授權代理商安排安裝。提早合規不僅符合法規要求，更能為所有道路使用者創造更安全的行車環境。授權代理商名單可於新加坡警察部隊官網查閱（https://www.police.gov.sg/Advisories/Traffic/Traffic-Matters/Speed-Limiter-Authorised-Agents）。詳情請參閱**附件A**，了解不同類別貨車實施車速限制器規定的生效日期。

**附件A**

**車速限制器規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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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29日 凌晨1時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