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部門聯合執法嚴查娛樂場所，15人被捕、11人被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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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1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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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新加坡多部門聯合展開針對違規公共娛樂場所的執法行動。行動中，共逮捕12名男性及3名女性，年齡介於19至63歲之間，涉嫌無有效工作準證工作、疑似酒後駕駛、無有效駕照及保險駕駛、疑似吸食及持有受管制毒品，以及持有列管武器等違法行為。另有11名男性（年齡介於29至62歲）正被調查涉嫌持有電子煙油器，以及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和《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此外，兩家娛樂場所也正因違反公共娛樂場所牌照條件而接受調查。

此次行動由勿洛警區主導，聯合交通警察、警犬隊、中央肅毒局、衛生科學局、移民與關卡局、新加坡民防部隊及新加坡食品局共同在如切一帶展開。交通警察在行動中負責實施封鎖管制。

儘管如切一帶的治安狀況近年來已有明顯改善，但該區域仍是公共娛樂場所的熱點。警方持續進行定期執法，以維持治安穩定。本次多部門聯合行動，是勿洛警區持續打擊該區非法活動與違規行為的一部分。有關本次執法行動及所查獲物品的照片，請參見附件A。

有關涉案人員及娛樂場所所涉違法行為的刑罰詳情，請參見附件B。

**附件A – 執法行動及所繳獲物品照片**

疑似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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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武器及疑似受管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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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警犬隊執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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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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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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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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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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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 各項違法行為的刑罰說明**

**《1990年外來人力僱傭法令》**

無有效工作準證工作，屬違反《1990年外來人力僱傭法令》第10(2)條，可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

**《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及《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

**酒後駕駛**，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7(1)條，可判處不低於2,000新元、不超過10,000新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屢次定罪，罰款不低於5,000新元、不超過20,000新元，監禁最高兩年，並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駕駛資格。

**無有效駕照駕駛或允許他人無有效駕照駕駛**，分別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及第35(2)條，可判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可被判最高20,000新元罰款、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車輛亦可能被沒收。

**無保險駕駛或允許他人無保險駕駛**，屬違反《1960年機動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第3(1)條，可判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允許使用已註銷登記的車輛**，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1)條，可判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第二次或屢次定罪，可判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

**吸食受管制毒品**，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b)條，可判處最高20,000新元罰款，或一至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最低監禁三年。

**持有受管制毒品**，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a)條，可判處最高2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最低監禁兩年。

**持有吸毒工具**，屬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9條，可判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

**持有列管武器**，屬違反《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第7條，可判處最高五年監禁，並處不少於六下鞭刑；第二次或屢次犯罪者，可判處二至八年監禁，並處不少於六下鞭刑。

**《1993年消防安全法》**

若發現火患，民防部隊將根據《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28條發出《火患整改通知書》（FHAN），要求責任方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隱患。若未整改，將發出《違法通知書》（NOO），要求其在被提出復合罰款前糾正違法。若火患性質嚴重（例如切斷整棟建築的消防栓供水），可直接發出NOO。整改後，可處以最高5,000新元的復合罰款；若未按要求整改，將面臨檢控，最高可判處10,000新元罰款或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未事先申請批准即進行消防安全工程**，屬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56條，可判處最高20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未申請更改場所用途**，屬違反《1993年消防安全法》第61條，可判處最高200,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0新元罰款。

**《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

**未確保食物妥善儲存與冷藏**，屬違反《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第12(c)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罰款。

**未確保垃圾妥善處理**，屬違反《環境公共衛生（食品衛生）條例》第31(2)(a)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若屬持續違法，定罪後每日或部分日期可追加最高100新元罰款。

**《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令》**

持有、使用或購買電子煙油器，最高可處2,000新元罰款。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1月13日 下午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