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了！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成為新加坡歷來首名淪為階下囚的高階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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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5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自建國以來，只有兩名部長級人物涉貪被調查，而上一次發生這樣的案件已經是38年前的事。時任國家發展部長的鄭章遠在1986年12月14日服毒自盡一個月後被揭涉嫌收取賄賂而被貪污調查局調查，但他未等當局決定是否提控就輕生。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原本也面對貪污指控，但總檢察署最終將貪污控狀改為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因為以防貪法令罪狀進行審訊，存在難以定罪的風險。易華仁在控方修改控狀之後認罪，今天（3日）被判監禁12個月，暫定下周一（7日）入獄服刑。若他不上訴，他將成為本地歷來首名淪為階下囚的前內閣部長。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在貪污罪狀改為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貴重禮物與好處的罪名後認罪，法官最終的判刑卻比控辯雙方要求的都重，並指他們要求的刑罰「嚴重不足」。 

控方原本要求法官判他入獄六至七個月，辯方則求情要求刑期不超過八個星期，而法官最後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判他監禁四個月，其他四項第165條文控狀監禁兩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其中三項控狀的判刑分開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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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開始宣判時就強調，公眾對公共機構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礎，而一旦有公務員在誠信與責任方面沒有達到標準，公眾的信任和信心很容易被影響，進而影響政府履行職責。

法官認同控方的說法，犯罪的公職人員位置越高，罪責就越重，因此身居高位者不僅對於重大的商業交易或程序有著更大的影響力，對公共利益的影響也更大。

此外，他們也是其他公職人員的表率，必須避免讓人以為他們可以受到金錢利益所左右。 

法官指出，身居高位者的權力、地位和責任都更高，因此在濫用職責獲取貴重禮物這方面普遍上也有著更大的罪責。

法官指出，即使公職人員收禮不涉及公職工作方面的獎勵或相關動機，只要他知道贈送貴重禮物之人曾與自己處理的商業交易或程序相關，或可能相關，就可能觸犯第16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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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說，如果犯罪者知道送禮人想要培養好感和忠誠，這在判刑時也是相關因素，而且所知的經濟或個人利益越大，收禮的罪責也就越重。

法官認同控方的說法，認為易華仁即使沒有主動索禮，但也並非被動收禮。

法官以他在2017年向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索取世界一級方程式F1新加坡大獎賽門票為例指出，他明確要求了貴重的物品，因為當他被問及想要幾張門票時，他要求的是十張Green Room貴賓室門票。

判決提到，F1新加坡大獎賽的合約要求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提供一定數量的免費門票供送出。

而當王明星在2022年12月6日邀請他在四天後一同乘搭私人飛機到卡達多哈時，他還緊急請假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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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當易華仁從王明星口中得知貪污調查局針對多哈之行展開調查之後，他還要求王明星讓新加坡賽車公司（Singapore GP）向他發出帳單，隨後將他從多哈搭乘商務艙回國的5700元歸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並無悔過之心 須為「策略」付出代價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易華仁在第一時間認罪，理應獲得認罪減刑指導原則下的30%刑罰折扣。

法官指出，易華仁原本可以早些針對貪污控狀以外的控狀認罪，但他卻打算針對包括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控狀和貪污控狀在內的所有控狀抗辯，所以必須為他選擇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價。

法官也說，易華仁在最初面控時並不認罪，屢次在公共場合指他面對的控狀不實，甚至在提交給總理的信函中堅稱自己的清白，因此難以認同這是有悔過之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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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目前沒有針對是否上訴表態，易華仁的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表示，將仔細研究法官的裁決理由，保留上訴權利。

易華仁暫定下周一（7日）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帶你了解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2023年5月17日** 

貪污調查局在調查另一起跟本地酒店管理和投資控股公司旅店置業董事經理王明星身邊人相關的案件時，從王明星私人飛機的乘客名單中發現，時任交通部長的易華仁曾在2022年12月10日從新加坡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飛機到卡達多哈。

王明星隔天得知貪污調查局取得了多哈之行的乘客名單，並在5月18至23日之間，將此事告訴易華仁。

 **2023年5月底** 

貪污調查局通知時任總理的國務資政李顯龍，當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易華仁牽涉其中。

 **2023年7月5日** 

貪污調查局局長通知李顯龍調查結果，表示需要對易華仁進行問話，尋求他的同意展開正式調查。

 **2023年7月11日** 

貪污調查局逮捕易華仁和王明星。

易華仁獲得保釋後被令休假停職。

王明星也在繳交10萬元的保釋金後獲得保釋，當局要求他提供同易華仁溝通的相關信息。

 **2023年7月18日** 

易華仁再次現身貪污調查局，相信在接受約十個小時的訊問後離開。

 **2023年8月2日** 

李顯龍在國會上透露，易華仁停職減薪，月薪下調到8500元。

 **2024年1月9日** 

主管公共服務的教育部長陳振聲代表時任總理李顯龍，在國會通過書面答覆議員詢問時透露，貪污調查局已經完成調查，交由總檢察署進行評估。

 **2024年1月16日** 

貪污調查局向易華仁發出提告通知，易華仁隨即辭去內閣職務、人民行動黨黨籍以及西海岸集選區議員一職。

 **2024年1月17日** 

易華仁再度致函通知總理，將歸還他自去年7月貪污調查局展開調查起所領取的部長薪金和議員津貼，他也不再領取政府發放的薪金或津貼。

 **2024年1月18日** 

易華仁正式在國家法院被控27項控狀，包括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狀、兩項貪污控狀，以及24項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職人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控狀。他表示不認罪，獲准以80萬元保釋。

 **2024年2月8日** 

易華仁向法庭申請從2月16日到3月4日前往澳大利亞，協助出國留學的兒子適應新環境，獲得法官批准。在此期間，其保釋金增加50萬元，達到130萬元。

 **2024年3月4日** 

總檢察署表示，易華仁病倒後，律師就在國家法院提出申請，將其出國的期限延長16天到3月19日，獲得法庭批准。

 **2024年3月20日** 

易華仁回到新加坡，並把護照交給當局。

 **2024年3月25日** 

易華仁在國家法院被加控八項涉及建築商林增控股（Lum Chang）董事經理林國城的控狀，指他觸犯刑事法典第165節條文，也就是公職人員不得接收貴重物品或禮物的罪名。控狀指他在擔任公職期間，收取林國城總值將近1萬9000元的貴重物品包括：威士忌、高爾夫球桿和一輛Brompton摺疊式腳踏車。他同樣不認罪。

控方也要求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易華仁獲准繼續保釋。

 **2024年5月8日** 

易華仁通過代表律師文達星高級律師，向高庭提出刑事動議，要求將涉及王明星和林國城的控狀一併進行審訊，最終獲得法官批准。

 **2024年6月11日** 

易華仁案件在高庭內堂進行刑事案證據披露會議，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 被助理主簿拒絕。

 **2024年7月5日** 

易華仁通過文達星律師向高庭法官提出刑事檢討，要求法官裁定控方是否應該為辯方提供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法官開庭審理這項檢討。

 **2024年7月19日** 

法官開庭宣布裁決，駁回易華仁的要求，案件定在8月13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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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2日** 

易華仁打算針對刑事檢討結果申請提出刑事動議，開審日期展延到9月10日。

 **2024年9月3日** 

三司上訴庭開庭審理易華仁針對刑事檢討結果的刑事參考申請，最終駁回他的申請。

 **2024年9月5日** 

總檢察署發出通知，控辯雙方共同提出延後審訊的要求，法官批准再次將案件展期到9月24日開審。

 **2024年9月24日** 

案件峰迴路轉，控方把兩項貪污罪狀修改為牴觸第165條文的罪狀，易華仁放棄抗辯，承認罪行。他面對的35項罪狀中，34項指他在擔任公職期間，向他人收取好處或禮物，另一項指他妨礙司法公正，涉案金額總約40萬3297元。

庭上揭露，易華仁交還涉案的38萬零305元，並自願充公所收的總值1萬7291元名貴物品。 ‍

控方要求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個月，辯方則希望他坐牢不超過八個星期，法官需要時間考慮，案展10月3日下判。

 **2024年10月3日** 

法官判易華仁監禁12個月， 易華仁成為我國歷來第一名入獄的前內閣部長，此案也成為第165條文日後判刑時可參考的判刑。

辯方尚未針對是否上訴表態，打算仔細研究法官的裁決理由，保留上訴權利。易華仁暫定下周一（7日）下午4點到國家法院報到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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