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驚全島殺人案！中國籍男子29刀捅死前女友，誤殺被判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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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09-24
Source: 獅城新聞

2021年2月16日正月初五，新加坡裕廊東發生殺人案，被告鄭賢鋒承認誤殺，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 

當時，新加坡短短七天內發生兩起命案。 2月10日，一名45歲男子涉嫌持刀捅殺42歲女子之後跳樓自殺，16日深夜再次發生命案，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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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深夜11點55分左右，在裕廊東第32街的第308座組屋樓下，34歲女子被捅至少29刀，在送院途中腹部流血不止，脈搏停止跳動，搶救無效死亡。 

現場有一名36歲男子受傷倒地，送院救治；他隨後被捕，翌日（2月18日）被控上法庭。 

**從同屋到同居** **從相戀到相怨** 

庭審顯示，被告鄭賢鋒，現年37歲，中國籍，已婚，當時有一個婚外情女友。 

2018年12月，鄭賢鋒與死者譚美玉（馬來西亞籍）因為同租一套組屋的不同房間而認識，不久之後確定情侶關係。 

2019年，鄭賢鋒離婚，並與婚外情女友分手；同年9月，鄭賢鋒與譚美玉搬進同一房間，一直同居至2020年12月。 

從2020年8月開始，兩人開始為各種小事吵架，並互相猜疑對方出軌。 

同年11月19日，兩人在裕廊東第1道的一處露天停車場吵架，譚美玉提出分手，並打包好自己的行李要搬去朋友家。在爭執時，鄭賢鋒取出一把美工刀，先刺自己的大腿，之後壓住譚美玉，劃傷她的腹部與手臂，傷口長達15厘米。鄭賢鋒因為此事被警方逮捕，被控上法庭之後獲得保釋。 

保釋外出之後，鄭賢鋒幾次要求復合，被譚美玉拒絕。 

有一次，鄭賢鋒搶走譚美玉的手機，見到她與另一男性在互發簡訊。鄭賢鋒把手機摔在地上，擊打譚美玉的手臂，之後離開。 

另一次，他去到譚美玉的工作單位。譚美玉的主管見到她神情有異，於是陪同她在路邊等候德士。另一男子前去告誡鄭賢鋒，如果他再不離開就要報警。 

**正月初五的那個恐怖的晚上** 

2021年2月16日，正月初五。當天早上，鄭賢鋒放假，獨自在家喝酒，給前妻發信息，並且想起了自己「有案在身」以及跟譚美玉破裂的關係，感到鬱悶。 

接近中午，他收到譚美玉發來的手機簡訊，說分手之後自己很快樂，要求他不要再騷擾自己。鄭賢鋒回覆說自己很難過很孤獨；並繼續在家裡喝酒。 

之後，鄭賢鋒離開住家，帶了一把26.5厘米的刀子，插進背後褲腰裡，外出買了一些酒和零食，並在公共場所吃喝。 

到了晚上大概十點，鄭賢鋒回到譚美玉居住的組屋樓下，一邊喝酒，一邊等她回家。 

接近午夜，鄭賢鋒見到譚美玉向組屋走來，於是疾步上前。 

在旁邊的第309座的有三名19歲至21歲的青年，見到鄭賢鋒疾步走向譚美玉，其中一人見到他背後藏了一把刀，連忙叫另兩人報警。 

這時，譚美玉見到他接近，趕緊舉手並往後退，鄭賢鋒步步緊逼，大叫「過來」;兩人一前一後，來到第308座組屋的籃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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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美玉摔倒在地，鄭賢鋒從背後掏出刀子，跨坐在譚美玉身上，一刀刀刺下。在旁邊的其中一個青年趕緊用自己手裡的代步工具撞向鄭賢鋒，但阻止未果；鄭賢鋒暫停了一下，然後繼續拿刀子向譚美玉的胸部和腹部捅去。 

譚美玉慘叫求饒，呼救聲驚醒了附近的居民，至少五人也報了警。 

鄭賢鋒見到譚美玉在血泊中不再動彈，趕緊逃離現場。逃離時，他兩次用刀劃傷自己的左手臂，企圖自殺，並且脫光了衣服，最終暈倒在第307座組屋附近的草地上。 

10分鐘後，救護車趕到。在送院途中，譚美玉腹部流血不止，脈搏停止跳動。送院之後，凌晨1點30分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驗屍鑑定，譚美玉有至少29處刀傷，並且有三處肋骨骨折。 

**患有嚴重抑鬱症** **和急性酒精中毒** 

鄭賢鋒被捕之後，本來被控謀殺，但由於被診斷在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鬱症和急性酒精中毒，控方把謀殺控狀改為誤殺。 

案發之後，鄭賢鋒送院治療並接受酒精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新加坡酒駕標準是80mg/100ml。 

主控官指出，鄭賢鋒殺害譚美玉，並且是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因此要求法官判刑10年至12年。 

除了誤殺指控，鄭賢鋒還面對另外四條控狀，包括2020年11月17日用刀刺傷譚美玉、酗酒鬧事、傷害自己的親兄弟等，則交給法官在下判時一併考慮。 

**願意向死者家屬道歉** **並且到死者靈前祭奠**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譚美玉曾經對鄭賢鋒說過「令人心碎的話「，包括叫他「去死」。 

律師說：「鄭賢鋒喝酒，精神和情緒變得不穩定，經常有自殺的想法。我去獄中探望他時，他表示十分後悔，要求給自己判死刑」。 

他也說，鄭賢鋒當時在中國有另一女友，用了他的錢買了房子，但之後音信全無，此事給鄭賢鋒造成很大困擾。 

被告律師請求法官判刑8年至10年，並指出鄭賢鋒在出獄之後願意向譚美玉家屬道歉，並且到死者靈前祭奠。 

庭審顯示，鄭賢鋒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影響了他的判斷力和自制力，但他在案發時 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無論在道德或法律上都是錯的。法院判他「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罪名成立，入獄12年。 

新加坡刑法規定，「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和鞭刑兩者兼施，或是監禁不多於20年、鞭刑、罰款三者兼施。 

媒體和民眾一般把「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稱為「誤殺」，與謀殺有本質不同。 

**什麼是「非法殺人」罪** 

我們下面引用黃錦西律師在《聯合早報》發表的文章，來科普一下什麼是「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罪」或「誤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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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西律師說，在新加坡刑事法第299及第300條下，非法殺人罪是最嚴重的刑事罪之一。 

非法殺人罪可分三種： 一、謀殺 二、較嚴重的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罪 三、較輕的不等同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罪 黃錦西律師說，「不等於謀殺的非法殺人罪」的名稱很長很拗口，於是新加坡本地報章都把它譯成「誤殺」。其實，「誤殺」是案例法中的名詞，新加坡刑事法內並沒有這個罪名。但是，為了讓讀者容易理解，黃錦西姑且也把它翻譯成「誤殺」。 

他說，謀殺與「較嚴重誤殺」的差別在於是否有特殊情況導致兇手殺人。 

如果行兇者的犯罪意圖很強烈，非要置人於死地不可，這肯定是謀殺。 

另一方面，黃錦西說，如果案發之時存在特殊情況，例如行兇者是在被突然及嚴重的激怒之下，因此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殺人，那麼，原本是謀殺的罪名，則可以改成為「較嚴重的誤殺」。兇手本可被判死刑，就改成終身監禁或長達20年的監禁（並可再加上罰款或鞭刑）。刑事法里對法定的幾種特殊情況都有說明。 

再有，如果行兇者知道他的行為可能（但不是非常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心中並不是一定要置該人於死地，則屬於「較輕的誤殺」。 

謀殺與「較輕的誤殺」之差別有時很細微。例如A用刀刺進B的胸部，A當時的意圖與他下手時的輕重，以及產生的後果都會有一定關係。若A當時可能知道他的行為會造成B的死亡，但他不一定非要B死亡不可（雖然B最終還是被殺死了），那麼，A犯罪意圖就比謀殺輕。 

當然，A真正的犯罪意圖只有他自己知道。但是，從整個案情的分析，包括所用的兇器、死者傷勢以及目擊證人的口供等，可以讓法庭作出一些可靠推論。例如A只刺了一刀，那意圖並不是很惡劣。但如果A一連刺了幾刀，那就可以肯定，A不只知道這個行為會造成B的死亡，而是肯定是A要置B於死地了。

如果兇手的犯罪意圖不是那麼嚴重或惡劣，那麼就是「較輕的誤殺」，相應的刑罰不是死刑，而是可被判長達10年監禁，或罰款或鞭刑或這幾種刑罰的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