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華仁案會否以「一人居家宵禁、一人法外開恩」畫下句點?

2025/08/07   •   1542閱
新加坡79歲房地產大亨王明星因涉嫌教唆和蓄意協助易華仁案件,認罪並尋求法外開恩。王明星患有晚期多發性骨髓瘤,病情嚴重,入獄可能危及生命。法庭將評估其健康狀況,決定是否以罰款替代監禁。文章詳細介紹了法外開恩的定義、適用條件、案例以及易華仁案件的最新進展,並探討了健康狀況作為減刑因素的區別。

幾經波折,本地酒店與房地產大亨王明星(79歲)星期一在國家法院認罪,並以病情為由申請「法外開恩」(judicial mercy),希望以罰款替代監禁。

王明星在去年10月4日,即易華仁案件下判後的隔天,被控兩項控狀,指他涉嫌教唆和蓄意協助易華仁接受免費多哈行程和妨礙司法公正。

王明星原本打算在今年4月2日認罪,保釋期間他又兩度獲准出國求醫和公幹,包括到美國、英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後來案件又至少4次展期延宕至7月底。

在今早的聆訊中,辯方和控方一致指出,王明星患有晚期多發性骨髓瘤(Multiple Myeloma),屬不治之症,若服刑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尋求法官法外開恩。

不過控方補充說,若法官認為王明星的病情沒有嚴重到必須法外開恩,那麼這些健康狀況仍可作為減輕刑罰的酌情因素。

在王明星承認的控狀下,最高罰款為3萬新元。法官表示需要時間斟酌,案件展至8月15日下午下判。

什麼是法外開恩?

在新加坡的司法制度里,法外開恩是指法庭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基於人道理由,對被告作出寬大處理的酌情權。

其適用條件極為嚴格,且僅在極少數情況下行使,主要包括兩類情形:

被告罹患末期疾病;

被告患有嚴重疾病,服刑可能加重病情危及生命。

法官通常會基於人道考量,免除監禁或判處象徵性短期監禁。

此類特殊人道考量必須遠超被告犯法涉及的公眾利益,先前本地也有過一些法外開恩的特殊案例。 

然而,較輕刑罰並不意味著被告無罪或罪責減輕,而是法官基於人道原則所作出的寬大裁決。

王明星的病情會否適合法外開恩?

王明星已在今年4月辭去他在旅店置業集團的董事經理職務,他是該集團的創辦人。(聯合早報)

根據辯方所提供的醫藥報告,王明星在約2020年8月被診斷患有晚期多發性骨髓瘤,病情還未完全抑制,有惡化的風險,目前每月接受化療。

多發性骨髓是一種骨髓中漿細胞克隆增生性惡性腫瘤,症狀包括骨痛或骨折等。

根據律師,王明星的脊椎已被癌細胞侵蝕,脊椎的結構已嚴重空洞化(frightening hollowing out of his spinal vertebrae)變得極度脆弱,主治醫生不得已為他植入了金屬支架以支撐他的脊椎。他也引用醫生的醫囑:

「一旦被感染,就會是災難(病危)性的。」

放射影像顯示,癌細胞已將王明星的脊椎椎骨「掏空」。(海峽時報)

此外,王明星不可跌倒或蒙受任何外傷,律師說任何輕微的跌倒或外傷都可能造成他永久性癱瘓。

醫生透露,王明星雙腳有外周血管疾病,其中一隻腳大拇指有一個無法痊癒的傷口,有受感染和壞疽風險。

王明因服用癌症藥物,長期受到「頑固且持續不斷」的腹瀉困擾,導致他有低血壓及急性腎損傷的風險。

辯方律師聲稱,王明星過去四五年有熟悉他病情的專屬醫療團隊從旁照顧,在突發情況下能夠迅速做出反應。他唯有在高強度醫療照顧下,才能夠在有限的生命範圍內生存。

王明星目前的健康情況不容許任何「出錯的餘地」,入獄服刑不僅會推遲癌症治療,監獄的醫生也並非骨髓瘤專科醫生,無法提供相同程度的醫療照顧,且監獄的環境也會增加他感染的風險,甚至有生命危險。

「法外開恩」和「將健康狀況視為減刑因素」有何區別?

「法外開恩」與將健康狀況視為減輕刑罰因素的做法,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柯吳律師事務所(Quahe Woo & Palmer)的邱暉薈律師解釋,法庭通常會在審視所有減刑因素並決定初步刑期後,才會進一步考慮是否行使「法外開恩」。

如若最終決定行使法外開恩,刑罰將進一步下調,以反映法庭對被告基於人道理由的憐憫。

邱律師指出:

「當法庭行使法外開恩時,不再主要關注刑罰是否與犯罪行為相稱。」

另一邊廂,當法庭僅將健康狀況作為減刑因素時,刑罰考量的核心,依舊是被告犯法所危害的公眾利益。懲罰會與被告的罪責相稱,但法庭可酌情減輕刑罰。

法庭通常只會在被告生命所剩無幾或監禁將嚴重威脅其生命安全時,才考慮行使「法外開恩」。

新加坡的法外開恩案例

律師陳俊良則告訴媒體,本地的法外開恩案件不超過十起,不常見。

以下是本地過往的幾個法外開恩案例:

2020年:育有兩孩子的婦女在離婚訴訟中藐視法庭,不僅挑撥子女與前夫的關係,也損害了前夫的聲譽。她原本被判坐牢1個星期,法庭最終決定給予法外開恩,改判為罰款5000新元。理由是這名婦女患有第4期乳癌,體重僅剩29.9公斤,只能靠輪椅代步,加上她紅血球計數低,在監獄服刑容易猝死,而且她胸部有傷口,容易受細菌感染。

2018年:外號「阿林」的咖啡店負責人林金興(68歲)因企圖用一包香煙賄賂稽查員而被判坐牢三周。下判後,被醫生診斷患上俗稱血癌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cute Myeloid Leukemia),生命僅剩最長9個月。法官最終法外開恩判林金興罰款250新元,並准許身體虛弱的他,在休庭後直接回醫院接受化療,不必等候親人辦妥繳付罰款的手續。

2008年:詩家董創辦人董俊競的二兒子董偉雙因腎衰竭而試圖買腎求生,結果被控。他的兩個腎臟已衰竭,進入腎衰竭末期,每天得洗腎,否則就會死亡。董偉雙也有糖尿病、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及精神抑鬱等,血液易凝結,洗腎時插針管有困難。他每天必須吃超過50粒藥丸,並注射藥物,也必須驗血無數次,病情嚴重,護理過程複雜。法官考慮到他病情嚴重後法外開恩,判他坐牢一天罰款1萬7000新元。董偉雙是因發假誓而被判坐牢。值得一提的是,隔年,他接受死刑囚犯「獨眼龍」陳楚仁的腎臟捐獻而得以延續生命,直至2022年病情惡化逝世。

易華仁獄中服刑4個月後納入居家宵禁計劃

易華仁2024年10月7日抵達國家法院準備入獄服刑。(海峽時報)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因以公職人員身份索取和接受好處,在2024年10月3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後因表現良好被減刑至八個月。他在獄中服刑了四個月後,在2025年2月7日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並於6月6日獲釋。

監獄署當時解釋,由於易華仁再犯罪率低、在獄中沒違規且獲家人強力支持,才獲准在家服完剩餘刑期。

居家宵禁計劃是監獄署社區改造計劃(Community-based Programmes)的項目之一。囚犯一般在服滿大約三分之一的刑期後,就有資格加入居家宵禁計劃。

當局會全面評估囚犯最新的改造進展、整體行為和重返社會規劃,決定他們是否能納入社區改造計劃,無需囚犯親屬提交相關申請。若囚犯經評估適合社區改造計劃,直系親屬或指定人員會在適當時候接到通知。

居家宵禁計劃旨在通過家人和社區幫助,讓囚犯重新融入社會。囚犯可在特定條件下在家服刑,但須接受監控宵禁、尿檢和輔導等安排,由更生計劃執行員負責監督。在家服刑時,他們須選擇工作、學習或參與社區服務度日。

納入居家宵禁計劃者的活動受到嚴格限制,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家。居家服刑者若有正規的工作、學習或醫療預約,可向監獄署申請離家外出。宵禁時間一般是晚上7時至隔天早上7時。沒有工作時,他們可申請每天下午時分外出幾個小時。

但居家服刑者沒有被禁止使用網際網路或社交媒體,但須配戴電子追蹤器。如果有違規或不當行為,他們可被令重回監獄服刑。

易華仁是新加坡獨立以來,首名因向有公務關係者索取並接受貴重物品被治罪的公職人員。高庭法官洪承利判易華仁坐牢一年,比控方要求的六至七個月刑期多出近一倍。

1979年,人民行動黨前議員彭由國因失信近46萬新元及違反工會法令被控。他隨後棄保潛逃,輾轉流亡泰國。人間蒸發35年後,彭由國在2015年6月自首回國,隔年84歲的他被判監60個月,後來也獲准納入「居家宵禁計劃」。

目前,易華仁已刑滿出獄,王明星會否獲准法外開恩,將於8月15日宣判時揭曉。

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案件中的兩名關鍵人物,一人在服滿三分之一刑期後納入居家宵禁計劃,另一人則以病情為由尋求法外開恩免於牢獄之災。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或許將能在11天後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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