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被控用50元 向女童買性服務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zzMnR
Published: 2025-05-24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37歲男子被指以50元向不足12歲的女童買性服務，隔著衣服上下其手，另一名25歲男子則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雙雙被控上法庭。

警察部隊前日發文告，指六名年齡介於22歲至41歲的男子因為個別涉及兒童性剝削案件，被刑事偵查局特別罪案調查組逮捕。

他們昨早被控上法庭，其中兩人被指在網上與未成年少女結識後，在線下與對方進行性交易。

控狀顯示，其中一名被告郭傳遠（37歲）被指在去年11月21日與22日之間，與一名當時年齡12歲以下的女童以性交易為目的進行交流。

![男子被控用50元 向女童買性服務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64/17643966.avif?0)





被告郭傳遠。 

郭傳遠也涉嫌在21日晚上約6時30分，在蔡厝港的一座組屋單位，用50元與受害者進行性交易，親吻並觸摸她的私處。

他在今年3月25日被捕，面對一項與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性交易的控狀，以及另一項在取得性服務的前提下，與未滿18歲的少女進行接觸的控狀。

另一名被告林家恩（25歲）則被指在2023年11月23日，於裕廊西一組屋某單位，讓一名16歲以下的未成年受害者為他口交，並性侵對方。

![男子被控用50元 向女童買性服務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64/17643967.avif?0)





他也涉嫌在12月8日與19日再度犯案，還在受害者身上使用了情趣用品，即一支粉色振動棒。被告在去年7月5日被逮捕歸案。

他共面對八項性侵未滿16歲少女的控狀。

被告郭傳遠有意認罪，案展7月4日過堂，被告林家恩的案件則展至6月20日過堂。

根據刑事法典第376B節條文，任何人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者進行性交易，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獄最長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刑事法典第376A條文下被控性侵16歲以下、14歲以上的未成年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0年、罰款或鞭刑。

警方強調，當局嚴厲看待兒童性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會竭盡所能保護孩童免受這類行為的禍害。（人名譯音）

還有四人則被發現在電腦、手機或儲存器材里藏有兒童性虐內容和猥褻影片而被捕，今早也被控。

文告顯示，去年3月5日，被告李濟強（22歲）被指在電腦和手機里藏有兒童性虐內容和猥褻影片而落網。控狀揭露，他至少持有100部與兒童性虐相關的影片，以及55部猥褻影片。

此外，在2023年3月14日、22日和去年3月18日，三名被告海瑞爾（30歲）、李清安（41歲）與35歲的被告陳家俊因涉在手機、儲存器材或電腦中存有兒童性虐內容被逮捕。控狀揭露，三人所持有的影片總量超過300部。

根據刑事法典，知情或有理由知道內容的情況下，持有或獲取兒童性虐待相關材料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長五年，並面對罰款或鞭刑。

根據影片法令，擁有猥褻影片若罪成，可被判最高2萬元罰款，或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