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名涉嫌電子煙走私團伙成員依《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被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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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2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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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新加坡警方（SPF）於2025年10月16日搗毀一個涉嫌由12人組成的電子煙犯罪團伙後，警方於10月19日至23日期間再逮捕兩名分別29歲和37歲的男性嫌疑人。據悉，兩人分別擔任「倉庫經理」和「區域分銷員」，涉嫌參與該電子煙團伙從馬來西亞非法進口及分銷電子煙至新加坡，供應本地居民使用。截至目前，14名涉案嫌疑人已先後被控上法庭，並被羈押以協助警方調查。

其中四人被控一項罪名，涉嫌違反《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第16(1)(b)條及《1871年刑法典》第109條，即共謀持有電子煙以供銷售。其餘嫌疑人則各被控違反《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第16(1)(b)條的一項控罪。

經與總檢察署商議後，這14名嫌疑人將於10月30日及31日再度出庭時，各自新增一項控罪，即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第5(1)條，涉嫌成為與本地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OCG）——即該電子煙團伙的成員。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外，其中三名嫌疑人還將被控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第10(1)(b)條，涉嫌允許其占用的場所用於支持該團伙的電子煙分銷活動。若罪名成立，每人最高可被判處25萬新元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進口、分銷、銷售或意圖銷售電子煙及其組件均屬違法行為。任何人若違反該法第16(1)條，首次定罪可被判處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第二次或之後再犯，可被判處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長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9日 晚上8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