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遺囑 洋房留給兒子 九旬翁逝世 兒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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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12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九旬老翁2011年立遺囑把獨立式洋房留給女兒，隔年再立新遺囑把洋房留給兒子，兒女因此對簿公堂，女兒指父親立第二份遺囑時已失智，質疑該遺囑的有效性，但兒子卻指父親當時獨立且頭腦清醒，帳單都是他自己繳付，最後勝訴。

這名老翁於2019年3月13日離世，享壽97歲。上述的單層獨立式洋房是他遺留下來的財產之一，但文件中並沒有提到洋房的地點。

根據高庭判詞，老翁共有六名子女，包括本案的起訴人和答辯人，前者是兒子，後者是女兒。

老翁於2011年10月10日立遺囑，把洋房留給女兒，但在2012年11月24日又立下新遺囑，把洋房留給兒子。

兒子和女兒對2011年的遺囑沒有提出質疑，但女兒卻質疑2012年遺囑的有效性，指父親在2012年立遺囑時，已經「神志不清，且記憶力和理解能力衰退」，還稱父親當時已被診斷患失智症。

女兒呈交父親的醫療記錄以及出院總結，指父親在2012年1月左右已患失智症或阿爾茨海默症（Alzheimer’s disease），並指父親曾在2012年11月多次召救護車，卻不記得自己為何這麼做。

兒子則指，父親於2012年立遺囑時，神志清醒，認得遺囑證人，並且先是讀了遺囑才交給兩名證人。此外，父親獨立生活，2011年到2012年之間還能自己繳付水電費，並且獨立轉帳，因此有立遺囑的心智能力。

兒子因此入稟法庭，要求法官裁定第二份遺囑有效，最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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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證人：老翁曾稱起訴人

是他最喜歡的兒子



遺囑證人供證時稱曾問老翁為何只把房子留給一個兒子，老翁回應稱起訴人是他最喜歡的兒子，並稱兒子懂得該怎麼做。

2012年遺囑證人之一，是老翁的小學時期就認識的老友，他常會去老翁家探望他。老友供證時說，是老翁兒子安排他當遺囑證人，立遺囑當天他便到老翁家。

老友說，立遺囑當天，老翁看起來不像有病或是無法理解遺囑，還能用印度方言馬拉雅拉姆語（Malayalam）跟他聊天，談他的工作、孩子和運動等。

另一名遺囑證人也說，老翁看似清醒，記得自己曾參加他曾孫的滿月派對，還勸他每天要喝至少六杯水才能避免患上炎症性腸病如克羅恩病。

## 法官：病歷沒寫明老翁患失智症



法官指病歷沒有寫明老翁患失智症，並強調審訊中也無人傳召醫療專家來證實老翁是否失智。

根據老翁2012年11月21日的出院總結，病歷的欄目中寫著「阿爾茨海默症」。

法官表示，沒能從該文件中得知是誰做的標註，當中的問號也貌似是記錄者並不肯定這點。

法官指，老翁當時是因左疝（left hernia）不時令他感到刺痛才送院，因此沒有針對失智症或阿爾茨海默症進行檢查。

此外，沒有任何醫療人員被傳召，所以以此記錄下定論並不穩妥。

法官最終裁定，老翁在2012年立遺囑時清楚其內容，並且是在不受他人影響下立下遺囑。

## 法官諭令老翁兒女

各自負責訴訟費



因兒子讓父親再立遺囑的舉止可疑，法官認為女兒挑戰該遺囑的合法性是合理的，因此諭令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訴訟費用。

女兒在陳詞中提到，2012年為父親準備遺囑的律師，並不是立遺囑當天在場的律師，且父親立新遺囑後從未告訴她，直到兒子要執行遺囑後她才得知，這種種舉動令人很難不懷疑兒子的意圖。

法官認為女兒質疑遺囑的有效性是合理的，但兒子也沒有使用不當的方式讓父親立新遺囑。另外，引發這場官司，也不是老翁的錯，不該用他的遺產來繳付訴訟費。

因此，法官諭令其兒女各自負責自己的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