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经常会问这两个问题:
“我在A公司拿EP,能不能去B公司当董事?”
“我看到有人已经在ACRA把自己挂到另一家公司当director了,这样就算数了吗?”
答案并非简单的“可以/不可以”。
先给结论:EP持有人可以在“与当前雇主存在公司股权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出任董事,但一般须由该公司(作为申请方)向MOM申请并获批一纸Letterof Consent(LOC);少数“不相关”公司情形,也存在由行业主管机构背书的例外路径。未经许可就履行董事职责,属于无证工作,会引发刑责与用工禁令风险。
01 为什么“董事”在新加坡被视为一种工作
新加坡EP准证(Employment Pass)原本只授权持有人为其获批雇主工作。当EP持有人在其他公司接受董事任命(无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其行为需要履行《公司法》项下的董事义务,构成“工作”,必须先取得LOC方可合法进行。

MOM在官方文件中明确:该等LOC依据《外籍雇员(工作准证)条例》2012年之相关条款发放。

根据官方文件,若两家公司存在“公司层面的股权关系”(corporate shareholding),并且董事任命与EP持有人主职相关,一般会核发LOC。注意,是“公司对公司”的股权关联,而非“自然人股东相同”即可。

所以当拟任董事的公司与EP持有人雇主并无股权关系时,MOM会征询/依赖行业主管机关的评估(例如行业监管或产业促进机构)。若该机关明确支持,LOC仍可能核发。
也有特殊情况: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员工可以为其投资载体(SPV/基金实体)担任董事,这是金管局(MAS)认可的场景。

02 “相关”“不相关”怎么认定
红线一:只认“公司股东”,不认“自然人股东”
如果A(EP雇主)与B(拟任董事公司)只有同一批个人股东,但没有共同的公司股东,MOM会以“无共同公司股东关系”为由拒绝LOC。这是被大量忽略的硬性判断点。
红线二:ACRA记录须能“看得见”
股权关系必须能在ACRA登记记录中反映,纸面上没有、实际控制再紧密也难过审。这就是为什么申请资料中,组织结构图与持股链路要与BizFile+信息逐项吻合。

红线三:与你的“主职”要说得上话
LOC是“附加许可”,其政策逻辑是保障EP主业不受影响。因此,董事任命需要体现岗位关联,例如集团层面的风控/技术/财务/投资治理、董事会履职等,而不是与主职完全无关的“兼职”。

绿灯一:间接持股也可以
MOM最新政策明确了这一点:间接股权关系亦可被接受,例如A的母公司或A母公司的子公司,都可能构成可获批的“相关公司”。这为跨层级集团治理提供了合规通道。

绿灯二:行业主管机关的支持
不相关公司场景并非全关死。若所属行业的主管机关(如MAS等)书面表态支持,MOM可在行业公共利益与治理需要的理由下发出LOC。比如基金管理公司的EP员工,去当自己管的基金/SPV的董事。即便两家公司没有股权关系,MOM也会在MAS支持的前提下批LOC。

03 申请主体、材料清单、顺序细节
1 谁来申请
由拟任命董事的公司(可理解为“secondary employer/申请公司”)发起申请,且须取得EP持有人主雇主的“无异议”。获批后,方可在ACRA办理/确认董事任命。官方披露的办理时长一般在5周内。
2 要准备什么
MOM列明的必备材料包括董事任命函;事实清单还强调需提交组织结构图,解释申请公司与EP主雇主之间的公司股权关系。若走“不相关公司+行业机关背书”路径,则需提交主管机关支持证明。
3 ACRA登记的正确顺序
实务中常见顺序误解:有人先在ACRA把人登记为董事,再去申请LOC。MOM在FAQ里把口径说死了:在LOC未批前参加董事会、签署董事文件、领取董事津贴,都可能被认定为已实际从事工作。一旦被查,既有刑责/罚金风险,也可能导致用工禁令。

因此,我们建议将内部授权与外部登记的时序锁定在“获批后”,避免实质履职与合规状态脱节。ACRA层面,任何高管任命变更须在14日内备案,时间节点务必与LOC批复同步。
04 董事责任、居民董事与志愿者例
董事即受《公司法》约束
一旦任命落地,董事需承担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信息披露与财报合规等法定义务,失职可能带来民事与刑事责任。ACRA在指南中直言:常见违法可被罚款甚至监禁,并可能触发五年失格。在新加坡,这显然不是“挂名职务”。
居民董事要求与“非居民董事”并行不悖
根据ACRA,新加坡公司至少需要一名本地常住董事(公民/PR/持有效EP或EntrePass并在新加坡居住者)。这并不妨碍非居住外国人被任命为“外国董事”,且非居住外国人仅因登记为董事,并不当然需要申请EP——前提是不在新加坡履行需要工作准证的实质性工作。
S Pass和WP禁止申请董事
S Pass与WorkPermit持有人不得持股、开业或在ACRA注册为董事/秘书;违规将被撤证并处以就业禁令。不要“低风险试水”。
志愿者例外与边界
EP持有人参与无报酬、且用于慈善目的的志愿者活动,不需要LOC;但请注意,这一例外不能被用来规避对董事职责的许可要求——董事行为本身仍被视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