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EP持有人能否在「別家公司」當董事?材料、時長、審批要點一篇看懂

2025/08/18   •   3811閱
EP 持有人在另一家公司擔任董事,並非簡單可行。首先需要明確:EP 持有人可在與僱主存在公司股權關係的情況下,在另一家公司出任董事,通常需先向 MOM 申請並獲得 Letter of Consent (LOC)。少數「不相關」公司情形,可能存在例外路徑,但未經許可的董事工作,存在刑責與用工禁令風險。本文詳細解讀 EP 擔任董事的合規條件,包括股權關係認定、行業主管機關的支持、申請流程、以及董事責任等,幫助企業規避風險,順利開展出海業務。

有客戶經常會問這兩個問題:

「我在A公司拿EP,能不能去B公司當董事?」

「我看到有人已經在ACRA把自己掛到另一家公司當director了,這樣就算數了嗎?」

答案並非簡單的「可以/不可以」。

先給結論:EP持有人可以在「與當前僱主存在公司股權關係」的另一家公司出任董事,但一般須由該公司(作為申請方)向MOM申請並獲批一紙Letterof Consent(LOC);少數「不相關」公司情形,也存在由行業主管機構背書的例外路徑。未經許可就履行董事職責,屬於無證工作,會引發刑責與用工禁令風險。

01 為什麼「董事」在新加坡被視為一種工作

新加坡EP准證(Employment Pass)原本只授權持有人為其獲批僱主工作。當EP持有人在其他公司接受董事任命(無論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其行為需要履行《公司法》項下的董事義務,構成「工作」,必須先取得LOC方可合法進行。

MOM在官方文件中明確:該等LOC依據《外籍雇員(工作準證)條例》2012年之相關條款發放。

根據官方文件,若兩家公司存在「公司層面的股權關係」(corporate shareholding),並且董事任命與EP持有人主職相關,一般會核發LOC。注意,是「公司對公司」的股權關聯,而非「自然人股東相同」即可。

所以當擬任董事的公司與EP持有人僱主並無股權關係時,MOM會徵詢/依賴行業主管機關的評估(例如行業監管或產業促進機構)。若該機關明確支持,LOC仍可能核發。

也有特殊情況: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員工可以為其投資載體(SPV/基金實體)擔任董事,這是金管局(MAS)認可的場景。

02 「相關」「不相關」怎麼認定

紅線一:只認「公司股東」,不認「自然人股東」

如果A(EP僱主)與B(擬任董事公司)只有同一批個人股東,但沒有共同的公司股東,MOM會以「無共同公司股東關係」為由拒絕LOC。這是被大量忽略的硬性判斷點。

紅線二:ACRA記錄須能「看得見」

股權關係必須能在ACRA登記記錄中反映,紙面上沒有、實際控制再緊密也難過審。這就是為什麼申請資料中,組織結構圖與持股鏈路要與BizFile+信息逐項吻合。

紅線三:與你的「主職」要說得上話

LOC是「附加許可」,其政策邏輯是保障EP主業不受影響。因此,董事任命需要體現崗位關聯,例如集團層面的風控/技術/財務/投資治理、董事會履職等,而不是與主職完全無關的「兼職」。

綠燈一:間接持股也可以

MOM最新政策明確了這一點:間接股權關係亦可被接受,例如A的母公司或A母公司的子公司,都可能構成可獲批的「相關公司」。這為跨層級集團治理提供了合規通道。

綠燈二:行業主管機關的支持

不相關公司場景並非全關死。若所屬行業的主管機關(如MAS等)書面表態支持,MOM可在行業公共利益與治理需要的理由下發出LOC。比如基金管理公司的EP員工,去當自己管的基金/SPV的董事。即便兩家公司沒有股權關係,MOM也會在MAS支持的前提下批LOC。

03 申請主體、材料清單、順序細節

1 誰來申請

由擬任命董事的公司(可理解為「secondary employer/申請公司」)發起申請,且須取得EP持有人主僱主的「無異議」。獲批後,方可在ACRA辦理/確認董事任命。官方披露的辦理時長一般在5周內。

2 要準備什麼

MOM列明的必備材料包括董事任命函;事實清單還強調需提交組織結構圖,解釋申請公司與EP主僱主之間的公司股權關係。若走「不相關公司+行業機關背書」路徑,則需提交主管機關支持證明。

3 ACRA登記的正確順序

實務中常見順序誤解:有人先在ACRA把人登記為董事,再去申請LOC。MOM在FAQ里把口徑說死了:在LOC未批前參加董事會、簽署董事文件、領取董事津貼,都可能被認定為已實際從事工作。一旦被查,既有刑責/罰金風險,也可能導致用工禁令。

因此,我們建議將內部授權與外部登記的時序鎖定在「獲批後」,避免實質履職與合規狀態脫節。ACRA層面,任何高管任命變更須在14日內備案,時間節點務必與LOC批覆同步。

04 董事責任、居民董事與志願者例

董事即受《公司法》約束

一旦任命落地,董事需承擔勤勉義務、忠實義務、信息披露與財報合規等法定義務,失職可能帶來民事與刑事責任。ACRA在指南中直言:常見違法可被罰款甚至監禁,並可能觸發五年失格。在新加坡,這顯然不是「掛名職務」。

居民董事要求與「非居民董事」並行不悖

根據ACRA,新加坡公司至少需要一名本地常住董事(公民/PR/持有效EP或EntrePass並在新加坡居住者)。這並不妨礙非居住外國人被任命為「外國董事」,且非居住外國人僅因登記為董事,並不當然需要申請EP——前提是不在新加坡履行需要工作準證的實質性工作。

S Pass和WP禁止申請董事

S Pass與WorkPermit持有人不得持股、開業或在ACRA註冊為董事/秘書;違規將被撤證並處以就業禁令。不要「低風險試水」。

志願者例外與邊界

EP持有人參與無報酬、且用於慈善目的的志願者活動,不需要LOC;但請注意,這一例外不能被用來規避對董事職責的許可要求——董事行為本身仍被視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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