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近日驳回一起遗产纠纷案,维持原判认定一名已故高级税务官变更遗嘱将价值700万元的洋房赠与儿子的行为有效。女儿因质疑父亲立遗嘱时已失智提起的上诉遭驳回,并需支付5万元讼费。

遗嘱一年两变引纠纷
涉案洋房位于东部奥匹拉住宅区,市值约700万元。立遗嘱人生于1922年,曾任国内税务局高级税务官,学识渊博且精通英语、日语、福建话、淡米尔语等五种语言。1957年他曾在新加坡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前身)半工半读法律课程,虽未完成学业但已掌握遗嘱相关法律知识,因此立遗嘱时未聘请律师。
2011年10月,立遗嘱人首次订立遗嘱,将洋房留给女儿并明确排除其他子女继承权。仅一年后的2012年11月,他另立新遗嘱,将洋房及全部遗产转赠儿子,完全剔除其他子女继承权。当时立遗嘱人仍能独立理财,2015年2月因在外迷路跌倒送医后,才确诊"阿尔茨海默症并伴随游走行为",2019年3月去世,享年96岁。
女儿举证失智遭驳斥
上诉人(女儿)声称父亲自2012年1月起已出现失智症状,至同年11月订立新遗嘱时已丧失判断能力。她提交三份病历作为证据,指父亲可能患阿尔茨海默症或血管性失智,影响其理解能力。
三司法院(由上诉审判庭王少凌法官、施奇恩法官及高庭法官洪清福组成)审理认为,上诉人未能传唤医生或医学专家解释病历中的医学术语,无法证明父亲记忆衰退的具体程度,也未能说明为何父亲的判断能力会在短短一年内骤降至完全丧失。法院指出,病历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立遗嘱人在2012年11月改立遗嘱时能力已受严重影响。
证人证实立遗嘱时神志清醒
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来自两名证人的证词。立遗嘱人友人之子甲某作证称,签署遗嘱当天,立遗嘱人头脑清醒、精神警觉。当甲某提醒其"除儿子获100%遗产外,其余四名子女继承份额为0%"时,立遗嘱人回应:"他是我最疼爱的儿子,他会知道该怎么做。"两人当日还闲聊约半小时,甲某未发现立遗嘱人生病或缺乏理解能力。
另一名证人乙某也证实了上述对话内容,两人均确认立遗嘱人当时神志清醒,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立遗嘱人明白自己的决定,并有意将遗产留给儿子。
家庭背景与案件细节
立遗嘱人育有四男两女,妻子和长子已先后去世。高庭审讯时,另三名子女供证形容父亲"权威严格,重视纪律,子女成年后仍心存畏惧",性格固执且意志坚定,常将意愿强加于子女,若遭顶撞会施以掌掴。
晚年独居涉案洋房的立遗嘱人,由住在附近的上诉人(女儿)常为其准备晚餐并陪同就医。尽管女儿主张父亲早有失智症状,但法院认为两份遗嘱相隔仅一年,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父亲在短期内丧失判断力。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并判令上诉人支付5万元讼费给答辩人(儿子)。本案判词未公开立遗嘱人、诉辩双方及见证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