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近日駁回一起遺產糾紛案,維持原判認定一名已故高級稅務官變更遺囑將價值700萬元的洋房贈與兒子的行為有效。女兒因質疑父親立遺囑時已失智提起的上訴遭駁回,並需支付5萬元訟費。

遺囑一年兩變引糾紛
涉案洋房位於東部奧匹拉住宅區,市值約700萬元。立遺囑人生於1922年,曾任國內稅務局高級稅務官,學識淵博且精通英語、日語、福建話、淡米爾語等五種語言。1957年他曾在新加坡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前身)半工半讀法律課程,雖未完成學業但已掌握遺囑相關法律知識,因此立遺囑時未聘請律師。
2011年10月,立遺囑人首次訂立遺囑,將洋房留給女兒並明確排除其他子女繼承權。僅一年後的2012年11月,他另立新遺囑,將洋房及全部遺產轉贈兒子,完全剔除其他子女繼承權。當時立遺囑人仍能獨立理財,2015年2月因在外迷路跌倒送醫後,才確診"阿爾茨海默症並伴隨遊走行為",2019年3月去世,享年96歲。
女兒舉證失智遭駁斥
上訴人(女兒)聲稱父親自2012年1月起已出現失智症狀,至同年11月訂立新遺囑時已喪失判斷能力。她提交三份病歷作為證據,指父親可能患阿爾茨海默症或血管性失智,影響其理解能力。
三司法院(由上訴審判庭王少凌法官、施奇恩法官及高庭法官洪清福組成)審理認為,上訴人未能傳喚醫生或醫學專家解釋病歷中的醫學術語,無法證明父親記憶衰退的具體程度,也未能說明為何父親的判斷能力會在短短一年內驟降至完全喪失。法院指出,病曆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立遺囑人在2012年11月改立遺囑時能力已受嚴重影響。
證人證實立遺囑時神志清醒
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來自兩名證人的證詞。立遺囑人友人之子甲某作證稱,簽署遺囑當天,立遺囑人頭腦清醒、精神警覺。當甲某提醒其"除兒子獲100%遺產外,其餘四名子女繼承份額為0%"時,立遺囑人回應:"他是我最疼愛的兒子,他會知道該怎麼做。"兩人當日還閒聊約半小時,甲某未發現立遺囑人生病或缺乏理解能力。
另一名證人乙某也證實了上述對話內容,兩人均確認立遺囑人當時神志清醒,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法院據此認定,立遺囑人明白自己的決定,並有意將遺產留給兒子。
家庭背景與案件細節
立遺囑人育有四男兩女,妻子和長子已先後去世。高庭審訊時,另三名子女供證形容父親"權威嚴格,重視紀律,子女成年後仍心存畏懼",性格固執且意志堅定,常將意願強加於子女,若遭頂撞會施以掌摑。
晚年獨居涉案洋房的立遺囑人,由住在附近的上訴人(女兒)常為其準備晚餐並陪同就醫。儘管女兒主張父親早有失智症狀,但法院認為兩份遺囑相隔僅一年,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父親在短期內喪失判斷力。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並判令上訴人支付5萬元訟費給答辯人(兒子)。本案判詞未公開立遺囑人、訴辯雙方及見證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