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大馬男在意識到自己為不法之徒當錢騾收贓款後,竟與外甥決定「黑吃黑」,私吞了奉命收取的一塊金條,再以1萬5000元變賣,並將分得的7500元贓款拿去還債,日前被判坐牢3年又4個月。
馬來西亞籍被告吳慶川(48歲)面對3項包括失信以及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法令的控狀,他早前承認其中兩項。
調查揭露,去年8月,被告的新加坡籍外甥劉勇俊(24歲)詢問他是否有興趣到新加坡當「騎手」。劉勇俊聲稱,「騎手」的主要工作是在新加坡各地幫人收款,隨後將錢轉交給被稱為「錢幣兌換商」的人,便能從當天收到的總金額中抽取2.5%作為佣金,每天可賺取約500至600元的報酬。

被告被高額報酬所吸引,決定接下這份工作。隨後,他被拉入一個Telegram通信群組,群內除了外甥劉勇俊,還有另外3名素未謀面的陌生人。
被告隨後按指示入境新加坡,搭乘私召車穿梭於新加坡各個角落收取現金或金條。當時他被告知,這些款項和金條均用於貨幣兌換、房產投資或黃金買賣。
在接頭交收時,被告須預先拍下一張鈔票的照片,去現場收款或收金條時,再讓對方出示同一張鈔票拍照進行「身份認證」,方可接收款項。
犯罪集團還向被告提供了印有其照片及身份信息的工牌圖像,將其偽裝為投資公司的「現金護送員」。被告還收到假收據和假合約,以便在收款時讓受害者簽名。被告心知肚明這一切均屬虛構,所謂的公司也是偽造的。
雖然明知自己收取的是犯罪贓款,被告仍繼續為不法集團工作了約5個月。同年10月19日,他與外甥串謀將收到的1塊50克金條私吞,並以1萬5000元的價格變賣,隨後兩人平分贓款。被告把分到的7500元拿去還債。(人名音譯)
入境獅城至少27次
控方指出,被告在去年8月至12月間從新山入境新加坡至少27次,專門替不法集團收取贓款。被告承認先後向四、五十人收款,其中至少半數是年長者。他每次在新加坡將錢轉交接頭人後,便搭乘集團安排的車子返回大馬。
被告供認涉案期間共賺取3萬至4萬元佣金,其中1萬元用於賭博,其餘用於還債和日常開銷。
他承認作案時已懷疑款項是贓款並一度感到不安,因此在10月至11月間暫停「工作」;但隨後因缺錢決定鋌而走險「復工」,最終於12月10日落網。
明知是贓款仍干案
被告經手的贓款和贓物中,至少有5萬4000元現金及3塊金條被證實與詐騙案相關。
控方指出,本案屬於跨國犯罪,涉及金額巨大、干案時間長,且手段複雜兼具組織性。
被告從中獲利至少3萬元,且在明知「僱主」是不法分子的情況下,仍鋌而走險。控方為此促請法官判處被告坐牢至少49個月,並罰款3萬7500元。
法官在裁決時表示,被告明知是贓款卻依然繼續干案,甚至還「黑吃黑」私吞了一塊金條,但鑒於被告目前已無力償還,最終並未對其加判罰款。
至於外甥劉勇俊,料將於9月23日在國家法院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