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高凈值家庭和離岸信託關注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的設立。尤其是具備更高靈活度和資金效率的 13D計劃,成為不少境外資產管理的「合規籌劃首選」。
今天,我們就帶你全面解讀13D家族辦公室的資金門檻、結構設計、運營要求、稅務合規要點,以及適合人群等實務要點👇
一、什麼是13D家族辦公室?
來源於新加坡《1947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 1947)第13D條的規定,稅法中的多項稅收激勵計劃適用於由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基金公司,其允許家族境內外家族投資中對指定類別的投資免徵所得稅。
● 離岸基金稅收豁免計劃(所得稅法中13D部分)
二、13D家族辦公室的運營要求
資金門檻與靈活性優勢

相關法規條件
自主管理制度: • 13D計劃屬於「自主管理制度」(self-administered scheme),無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申請。
所有13D基金必須由設在新加坡的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 • CMS資管牌照可由法律意見書申請豁免
管理公司需至少僱傭1位「投資專業人員」(IP) • 即財務年度截至2027年起,13D基金必須由一家在新加坡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SG FMC)管理或提供諮詢服務,且該公司必須至少雇用一名投資專業人員(IP, Investment Professional)。其中不同於13O 和 13U 計劃的是投資專業人員沒有最低薪資要求。

來源:新加坡MAS官方文件
三、典型架構圖解析
以下是13D家辦的兩個常見結構示意圖:

架構一

架構二
家族辦公室13D的架構通常由兩部分組成:基金公司(Fund Company)與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且兩間公司須為關聯公司。
其中,基金公司作為架構的核心實體,承載家族資產與投資活動;基金管理公司則為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兩間公司通過簽署投資管理協議及法律意見書建立合作關係。通過此結構,家辦可符合新加坡基金稅務豁免計劃的要求。
在13D架構下,除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外,基金管理人還可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獲取EP(Employment Pass)工作準證,同時能夠滿足後續申請PR身份以及全家遷居新加坡的身份規劃需求。
✅ 兩種結構共同特點:
管理服務由新加坡實體提供
家辦管理公司可豁免CMS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離岸基金需滿足其註冊地如BVI的FATCA/CRS合規要求
投資人員可申請EP就業准證,但需繳納新加坡個稅(2025年稅率0-24%)
四、稅務居民身份判定
要通過 13D家族辦公室架構 實現有效的稅務優化,首先必須理解不同主體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機制,以避免觸發雙重徵稅或引發稅務爭議。
① 基金公司(如BVI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
BVI公司其本身位於無稅天堂地區,不徵收公司所得稅,股息亦無預扣稅。作為13D家族辦公室的基金主體,此架構下BVI公司需為非新加坡稅務居民。但需要注意的是,其稅務居民身份並非由註冊地決定,而是由「實際管理與控制地」(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oEM)決定。
以下情形下,BVI公司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董事會會議及關鍵決策均在境外(非新加坡)進行;
公司在新加坡無辦公室或常設運營團隊。
若出現以下情況,則可能被新加坡稅務局(IRAS)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公司在新加坡實際設有管理或運營活動(如僱傭員工、開展日常管理);
關鍵經營決策在新加坡作出。
一旦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則需遵守新加坡的公司稅務規定,按17%的企業所得稅率納稅。而若BVI公司僅在新加坡開設銀行或投資帳戶,無實質管理與運營行為,則仍被視為BVI稅務居民。
② 基金管理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
家族辦公室基金管理公司需註冊在新加坡,且運營實質也發生在新加坡,則被判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新加坡公司的運營需符合當地的法律與監管要求。除日常經營外,公司還需履行多項合規義務,如稅務申報、維護公司記錄與秘書服務等,並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申報。
③ 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認定
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規定,個人稅務居民身份主要取決於其在新加坡的居住天數與經濟聯繫。在13D家族辦公室架構下,個人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下申請並持有EP,此時則需注意稅務身份的認定。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持有新加坡工作簽證(如EP、SP或其他有效工作準證);
每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過183天;
主要收入來源於新加坡(即從新加坡公司領取薪資)。
被認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後,個人需在新加坡申報所得並按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率納稅(0%–24%)。
⚠️ 特別提示:
若個人仍在中國擁有家庭、房產或主要經濟利益,中國稅務機關可能會依據「全球所得」原則要求其申報在新加坡的收入。因此,個人應在身份規劃與資金安排上提前進行稅務籌劃,以避免雙重申報及稅收風險。
誰適合13D架構?
想要設立海外資產管理平台,又不希望一次性投入過高成本
擁有離岸信託/離岸基金結構
希望以新加坡為中心開展全球資產配置
關注合規路徑、稅務優化與身份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