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越來越多私人公寓老化,政府建議降低老舊公寓集體出售(en bloc)的同意門檻,讓獲得廣泛支持的重建項目更容易推進,同時加強保障不同意出售業主的權益。
律政部昨天(4日)在國會提出《土地業權(分層地契)修正法案》一讀,建議將樓齡40年到59年公寓的集體出售同意門檻,由目前的80%下調到70%。
樓齡60年或以上公寓的門檻,則由80%下降到65%。
樓齡少於40年的私人住宅,門檻維持不變,即樓齡少於10年為90%,10年到39年為80%。
律政部發文告指出,現行集體出售制度自1999年實施以來,許多私人住宅已經明顯老化,需要投入更多資金進行維修和翻新。隨著建築物老化,維修費用增加、維修基金逐漸減少,業主維持建築安全和宜居環境的難度也越來越高。
目前,我國約有2萬個非有地私人住宅單位樓齡達到40年或以上,相當於每20個單位中就有一個。隨著私人住宅持續老化,這個數字預計到了2040年還會顯著增加。
當局表示,集體出售制度過去多年有助推動城市更新,包括重建老舊社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配合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在成熟地區增加住宅供應。當局希望通過調整門檻,讓更多獲得廣泛支持的老舊項目有機會重建。
加強保障反對集售的業主
法案也提出多項措施,加強對不同意出售業主的保障,包括將成立集體出售委員會(Collective Sale Committee)的門檻,由目前按產權份額計算的20%,或按單位數量計算的25%,統一提高到35%,確保只有在獲得足夠業主支持的情況下,才會啟動集體出售程序。
集售委員會收集業主簽名的期限,也將從12個月縮短到6個月,以減少不同意出售業主長期面對遊說壓力。此外,如果集體出售失敗,再次發起申請的等待期,也將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減少反覆發起集售對居民造成的影響。
修正法案也擬議,提高法院可判給反對集售業主的額外賠償上限,由目前每個單位售價的0.25%或2000元,提高到每個單位售價的0.5%或2000元,以較高者為準,讓法院在適當情況下,可向符合條件的反對業主給予更多補償。
法案也建議把集體出售制度擴大到部分目前不適用的非分層地契私人住宅項目,讓符合條件的發展項目,也可在多數業主同意下進行集體出售,同時保留保障地主權益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