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房地產女經紀進行醫美療程時喪命,醫生被指為死者注射乙二胺四乙酸(EDTA)後導致中毒身亡,經受審裁定罪名成立,控方要求將被告判入獄一年半至兩年。
被告陳斌益醫生(37歲)面對一項疏忽行為導致他人死亡,以及三項提供未註冊和過期醫療產品的控狀。

被告陳斌益早前被裁定疏忽致死的罪名成立,控方促請法官判被告坐牢一年半至兩年。(聯合早報檔案照)
他否認有罪,案件針對疏忽致死控狀於2024年開審,其餘控狀暫且擱置。法官早前裁定他疏忽致死罪成立,控辯雙方昨日進行判刑陳詞和求情。案展5月14日下判。
這起事故發生在2019年3月8日上午11時45分至下午12時15分,地點是濱海中心購物坊的Revival Medical & Aesthetics Centre醫美診所。
31歲房地產經紀劉麗婷當天到診所接受療程時,突然全身抽搐、心臟驟停送院,在昏迷5天後過世。

女房地產經紀劉麗婷在2019年3月8日送院急救,昏迷五天後於13日過世,圖為劉麗婷的母親在靈堂撫摸著女兒的照片,不禁悲從中來。(聯合早報檔案照)
根據控方結案陳詞,被告在沒有需要的情況下,為死者注射EDTA,劑量濃度過高且速度過快,導致出現中毒反應,最終喪命。
EDTA是一種在新加坡被禁止用於醫療用途的危險物質,衛生部已明確指示醫院和診所不得使用EDTA進行螯合療法(chelation)。
控方指出,被告在案發後10天接受衛生部問話時,承認為死者注射EDTA。
被告稱,死者在面診時主動詢問,是否能提供死者之前在另一名醫生處接受的螯合療法。
被告起初表示不適合,但死者堅持,並稱對先前療程效果滿意,被告最終同意為死者進行這項療程。
死者進入診療室準備,兩名診所助理在旁協助,被告則用注射器各抽取12.5毫升碳酸氫鈉和12.5毫升EDTA,注入生理鹽水袋中。
被告稱,當時一邊檢測點滴速度,一邊觀察死者是否出現副作用。
約五分鐘後,死者突然失去反應並出現癲癇症狀。被告立即把死者調整到較安全的姿勢以防受傷,關閉點滴,並指示員工拿急救包。
被告辯稱
錄口供時「誤解問題」
被告在庭審中改口辯稱,案發時治療尚未開始,並指自己當時被媒體「圍堵」、連續十天無法入睡,壓力極大,才在錄口供時「誤解問題」。
控方則指,兩名助理目睹被告向點滴中注入藥物的證詞、死者體內檢出的EDTA成分以及死因等種種證據,都表明被告的說辭不可信。
另外,在死者被送往醫院搶救時,被告刻意向醫生隱瞞曾為死者注射EDTA,只稱死者原本打算做面部填充。
控方指,被告這麼做是為誤導醫生以為死者在塗抹麻醉霜後出問題,企圖掩蓋自身過錯。
律師指,被告是初犯,此案屬於單一的判斷失誤,坐牢很可能終結他14年的執業生涯,懇請法官判被告坐牢六至八個月。
家屬指死者案發前身體健康
沒慢性疾病
死者家屬證詞指出,死者案發前身體健康,沒有任何慢性疾病,也無心臟病或癲癇病史。
控方指出,被告明知道EDTA可能引發嚴重副作用,卻出於商業利益為死者注射EDTA,且被告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也沒有在過程中監測死者的生命體徵和血鈣水平,所注射的EDTA濃度和速度大約是安全上限的兩倍。
另外,被告隨時可終止這項療法,卻選擇為死者注射第二劑EDTA,提高了致命風險,並非一時疏忽。因此,控方促請法官判他坐牢一年半至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