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司法法院。(圖:陸佳麗)
一名90歲老翁向89歲妻子索取配偶贍養費,但法庭考慮到雙方均已步入晚年,駁回了他的申請。
亞洲新聞台CNA報道,法庭指出,老翁將在婚姻資產分割後獲得超過200萬元,老翁的妻子則是一名依靠退休金生活的退休人士。
家事法庭前天(16日)公布判決書。按照家事法庭裁決慣例,判決書沒有透露這對夫婦的姓名。
這對夫婦於1960年1月結婚,並於2024年9月獲得離婚臨時判令。他們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如今都已年過60歲,因此案件不涉及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問題。
這對夫婦的婚姻資產大部分來自一處價值580萬元的共同房產。
在分割婚姻資產時,法官將老翁名下約1萬4500元的資產計入,這主要來自他的公積金;女方名下約8萬元的資產也被計入,其中包括近2萬元的公積金。
女方:購買房產丈夫「未作任何貢獻」
老翁妻子表示,她過去通過「教師住宅區」(Teacher's Estate)計劃購買房產,出售該房產所得的款項全額用於購買兩人的婚姻居所,而丈夫在過程中「未作任何貢獻」。
老翁則聲稱,自己曾為「教師住宅區」房產及婚姻居所的購置作出貢獻,因此要求婚姻資產按50比50的比例分割。
妻子說,她在整個婚姻期間承擔了大部分經濟和非經濟負擔,因此主張在間接貢獻方面按80比20的比例分配。
她表示,退休前,她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她也曾出資5萬元支持兒子創業,並承擔子女婚禮的全部費用。
老翁則聲稱,兩人在退休前都將收入存入聯名帳戶,所有家庭開銷由該帳戶支付。
他也說,自己「在子女的照料與撫養方面盡了自己的一份力」。
法官指出,雙方的說法都缺乏書面證據,因此難以確定婚姻前半段雙方的間接經濟貢獻。
法官:丈夫僅籠統聲稱盡責
退休後,老翁除了每月從職總英康領取約486元的年金外,沒有其他收入。
女方則每月領取約2400元退休金,並將一半交給丈夫,這一點沒有爭議。
女方也出示付款記錄,證明她一直支付房產稅直到2024年,並提供收據證明多項家庭帳單一直由她個人承擔。
證據顯示,女方一直是子女的主要照料者。即使在工作期間,她仍負責輔導子女功課,並安排他們的學業和各類活動。她也負責家務、餐食、組織家庭聚會,以及培訓和監督家中聘請的家政人員。
法官指出:「相比之下,丈夫只是籠統地聲稱自己盡了自己的一份力,他未能提供任何關於照顧子女、子女學業、健康狀況或情感需求的具體細節。」
法官因此評估,雙方在間接貢獻方面的比例為女方70%、男方30%。
女方提出老翁從2025年3月起非法將她拒之門外,並在大門上加鎖,因此要求將自己在婚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提高2%。不過,老翁聲稱,妻子和長女是自願搬離。
法官指出,女方關於「非法拒之門外」的指控是在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出,而且雙方最終都會從共同財產中獲得巨額款項,因此拒絕增加女方的資產份額。
綜合雙方的直接和間接貢獻,法官最終裁定雙方按60比40的比例分配婚姻資產。女方將獲得350萬元,男方則獲得240萬元。
法官:200萬元足以滿足老翁餘生需求
老翁依據《婦女憲章》,以「喪失謀生能力的前夫」身份申請贍養費。
他提出的理由包括健康狀況不佳、行動不便、無法謀生、收入微薄,以及妻子搬離婚房後,他必須獨自承擔家庭開銷。
如果無法獲得贍養費,他要求獲得相當於婚姻資產份額5%至10%的一次性款項。
法官表示,雙方均已步入晚年,既沒有謀生能力,也沒有可能通過工作改善財務狀況,因此駁回老翁的贍養費申請及一次性付款請求。
法官說,老翁將獲得超過200萬元,這筆錢「足以滿足一名90歲退休人士餘生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妻子支付贍養費「既不公平,也沒有必要」。
雙方共同承擔房產稅
老翁也要求從妻子應得的財產份額中,扣除他為房產支付的2025及2026課稅年度房產稅。
他聲稱,自妻子於2025年3月搬離後,她便沒有支付相關費用。
法官認同老翁不應僅僅因為居住在房產內,就獨自承擔全部房產稅,但認為要求妻子全額支付相關稅款的主張並不成立。
因此,法官裁定,2025及2026課稅年度的房產稅須由雙方共同承擔。
有關房產必須在六個月內於公開市場出售,雙方也須共同負責出售事宜。
雙方也將各自承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