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針對一名逃避國民服役(NS)的公民,檢方正請求法院判處最嚴厲的刑罰。這似乎是此類罪行中罕見的完整審判案件。
副檢察官 Tay Jia En 敦促法院判處被告最高三年的監禁,並處以 3,000 新元的罰款,以應對相關的移民違法行為。被告 Edmond Yao Zhi Hai 在 1997 年未能按時報到入伍。
由於 Yao 的雙重國籍身份,此案引起了廣泛關注。辯方辯稱,服兵役將導致他失去印度尼西亞國籍,使他在年少時就陷入了法律困境。
法院駁回辯方「出於善意」的辯解
地方法官 James Elisha Lee 並不接受辯方的解釋。他裁定,Yao 及其母親很早就應該清楚他的國民服役義務。
法官還駁回了關於 Yao 認為自己被視為外國人的說法。他指出,國防部人力局(CMPB)早已告知了 Yao 他的義務。
法官發現,該罪行屬於「嚴格責任制」,這意味著檢方只需證明 Yao 未能入伍,而無需證明其動機。這實際上封堵了辯方關於 Yao 是「出於善意」這一主要論點。
檢方:雙重國籍不能成為逃避兵役的藉口
檢察官表示,Yao 的雙重國籍身份不應影響判刑。他們辯稱,新加坡法律適用於其公民,無論其持有其他國家的護照。他們還指出此案性質極其嚴重,理由是其違規時間跨度長,且被告表現出缺乏悔意的態度。
然而,辯方持有不同觀點。律師 Sunil Sudheesan 表示,判處監禁將忽視 Yao 處境的現實。在新加坡服兵役意味著必須放棄印度尼西亞國籍。他還辯稱,執法過程存在不一致性,因為當局早已知曉 Yao 的身份,卻未能在早期採取行動。
辯方補充稱,Yao 一直使用其印度尼西亞護照公開旅行,並未試圖隱瞞身份。
當公民面臨其他國家的衝突法律義務時,新加坡應如何處理?
此類案件很少進入審判階段,因為大多數逃避兵役的問題通常在早期通過認罪解決。然而,本案提出了一個更複雜的問題:新加坡應如何對待那些在另一個國家擁有衝突法律義務的公民?
檢方的立場表明,雙重國籍並不會削弱國民服役的職責。而辯方則將其視為一個沒有先例的特殊案例,認為在如此特定的情況下,不應適用普遍威懾原則。
當兩個體系發生衝突,忽視其中之一後果難料
法院已將 Yao 的判刑推遲至 5 月。儘管此類案件依然罕見,但最終結果可能會為未來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標準。
從本質上講,與公民身份掛鉤的義務並非可選之物,即便另一個國家的規則指向了不同的方向。
在法律辯論之下隱藏著一個簡單的教訓:當兩個體系發生衝突時,忽視其中之一往往不會有好的結果,而及早解決衝突本可以避免多年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