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消息:一名電子回收公司前老闆被指控貪污未粉碎的電腦晶片並將其售出,獲利超過5100萬美元(約6460萬新元)。其妻子因允許他人使用其名下的銀行帳戶參與該計劃,於周五(5月8日)被判處監禁。
Thor Chwee Hwa(57歲)是 Ng Teck Lee 的妻子,後者曾任電子回收公司 Citiraya Industries 的總裁兼執行長。
這對夫婦在21世紀初逃離新加坡,直到2024年12月才被逮捕,潛逃時間近二十年。
Thor 在承認一項協助 Ng 保留犯罪所得的指控後,被國家法院判處一年十個月監禁。
而 Ng 的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
Citiraya 公司代表 AMD、英飛凌(Infineon)、意法半導體(STMicroelectronics)和英特爾(Intel)等晶片製造商回收電子垃圾,在處理晶片的過程中提取貴金屬。
據指控,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1月期間,Ng 挪用了未粉碎的電腦晶片。
在財務長 Gan Chin Chin 的協助下,Ng 涉嫌利用包括殼公司在內的中間機構,將這些晶片出售給海外團伙,重新包裝後作為標準產品銷售。
Ng 通過出售這些挪用的晶片獲利超過5100萬美元。
在 Ng 的指示下,Gan 將這些不法所得轉入了四個銀行帳戶。
當時 Thor 是一名家庭主婦。Ng 會將錢轉入 Thor 的個人銀行帳戶,用於家庭開支或她的個人消費。
協助開設銀行帳戶
據稱,在2003年6月20日之前,Ng 指示下屬讓 Thor 開立一個銀行帳戶,並委任自己擁有該帳戶的有限授權書。
Gan 代表 Ng 操作該帳戶,而 Thor 對這些指示並不知情。
在 Ng 的指示下,一名未公開身份的 Citiraya 女性員工帶 Thor 前往開戶。Thor 知道對方是公司員工,且該帳戶與 Citiraya 相關。
她意識到,由於自己並非公司員工,並沒有理由開設一個由公司使用的帳戶。
她同樣知道自己將無法控制該帳戶。
帳戶開立後,她沒有保留任何文件,之後也未再參與其中。
2003年7月10日,在 Thor 開戶不到兩周後,該帳戶就收到了來自另一個與該計劃相關的帳戶轉入的1,149,425美元。
隨後,這些資金通過 Gan 的操作被轉移,手段包括購買外幣或證券。
潛逃新加坡
在收到涉嫌腐敗的舉報後,貪污調查局(CPIB)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對 Citiraya 進行了調查。
2005年1月21日,Thor 被邀請前往 CPIB 協助調查,並就 Ng 的活動接受了詢問。她在當天被釋放。
2005年1月28日,在之前帶她開戶的那名女性員工告知她離開後,Thor 帶著女兒、一塊勞力士手錶和一些金飾離開了新加坡。
隨後,Thor 在海外與 Ng 會合併居住在中國。在華期間,這對夫婦偽造了印度尼西亞國民身份,Thor 使用化名為「Jane Lim Siu Mei」。
她還獲取了馬紹爾群島的身份文件。
之後,兩人利用偽造身份申請參加「馬來西亞我的第二故鄉」計劃,在馬來西亞居住。
他們最初住在 Thor 哥哥名下的住所,後來該房產轉到了 Thor 名下。她的家人也不時在經濟上給予支持。
2013年之前,Thor 將女兒送回新加坡由其母親照顧。
在兩人逃離新加坡後,當局針對 Ng 侵吞5100萬美元的行為啟動了法律程序。其中僅追回了2300萬美元。
在被捕時,這對夫婦仍控制著價值約839,131.92新元的外幣資產。
Thor 於2024年12月3日在馬來西亞被捕,並於當天被遣返回新加坡。
量刑辯論
檢方請求判處 21 至 27 個月監禁。
副檢察官 Hon Yi、Shaun Lim 和 Emily Zhao 表示,Thor 放棄了對帳戶的控制,並對帳戶被濫用視而不見。
他們還將此案的跨國性質以及 Ng 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列為加重處罰因素。
檢方還要求因 Thor 的潛逃行為增加六至九個月的刑期。
檢察官認為,Thor 的潛逃應被視為阻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根據刑法,此類行為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潛逃時間之長,使得本案處於刑法第172或174條下最嚴重的類別,即使沒有提起單獨指控,也應判處最高刑期,」檢察官表示。
Thor 的律師 Andre Jumabhoy 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這種定性存在「誇大成分」。
他指出,其當事人在保釋期間或審理期間並未潛逃。
他敦促法院判處其當事人 17.5 至 19.5 個月監禁,稱這已「足以反映其整體犯罪程度」。
地區法官 Ong Luan Tze 認可 Thor 並非犯罪的「主謀」,但考慮到涉及金額巨大且具有跨國性質,認為造成的損害十分嚴重。
法官認為 Thor 的潛逃是一個加重因素,反映出其對權威的漠視且缺乏悔意。
法官 Ong 表示,儘管 Thor 在逃離時並未被保釋或起訴,但這只是一個因素。
「事實是,由於她的行為,法律的正常運作被阻礙了近 20 年,」法官說道。
法官認為增加六個月刑期是合理的。
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的行為,最高可被判處七年監禁,或罰款最高 20 萬新元,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