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逾12萬元政府合約貪污案 兩名男子被控上庭

2026/03/10   •   1136閱
重磅!兩名本地企業高管因涉嫌貪污政府合約受賄12.5萬元被正式起訴,涉案金額龐大、法律後果嚴峻。貪污調查局重拳出擊,揭示企業與政府合作背後的腐敗黑幕,違反《防止貪污法令》最高可獲七年監禁與雙倍罰金。此案不僅關乎企業誠信,更凸顯我國對貪腐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決心,值得每一位職場人、企業管理者警醒與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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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院。(圖:CNA)

一名公司高層和一名公司董事,因涉嫌參與涉及政府合同的貪污案,昨天(9日)被控上法庭。

貪污調查局(CPIB)發文告表示,45歲的被告林志豪Lim Chee How, Nicholas在案發時,擔任ATOS Information Technology(Singapore)私人有限公司的解決方案架構師,另一名43歲被告胡昌豪Hoo Cheong Hau則擔任Ten Innovation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兩人均是本地公民。

當局指出,在2016年到2017年之間,被告林志豪涉嫌多次收受被告胡昌豪總額高達12萬5000元的賄賂,作為推動Ten Innovation和ATOS就一項政府合約開展業務合作的報酬。

基於以上控狀,兩名被告在《防止貪污法令》下,各面臨兩項指控。林志豪被控牴觸第6(a)和第7條條規,胡昌豪則被控觸犯第6(b)和第7條條規。相關控狀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24(4)條合併處理,並可根據第124(8)(a)(ii)條判刑。

貪污調查局強調,我國對貪污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一旦在《防止貪污法令》第6條條規下罪成,可被判處最長五年監禁或最高10萬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防止貪污法令》第7條條規,若貪污行為涉及政府或公共機構的事務、合約或分包合約,每項罪名的最高刑期可提高至七年。此外,若被判定觸犯《刑事程序法典》下的合併控狀,被判罰金可翻一倍,至原本罰款金額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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