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说,新加坡之所以少有贪腐,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此,疏而不漏、防微杜渐的处罚体制避免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恶果。实际上,新加坡对在公共场所涂鸦这种并不严重的犯罪却施以鞭刑这么严酷的惩罚的理由,也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为什么要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用新加坡人自己的话说,不在公共场所涂鸦,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事情,鞭刑,则是任何人都害怕的惩罚,用任何人都害怕的惩罚,去让人做任何人都能做到的事情,其结果必定是极少有人涂鸦,也少有人挨鞭刑,这叫做“以刑去刑”,这是法家而非儒家倡导的哲学。所以,李光耀从来不是纯粹的儒家思想家,骨子里更多的是法家思想。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未对贿金做最低金额的限制,贪污1元钱也可能被起诉。实践中,确实发生过行贿20元、50元未遂被判刑的案例。
在新加坡,以下几种常见的做法将被认定为贪污犯罪:为达到一定目的请警官吃饭属于行贿受贿,即使是朋友之间的相互请客也容易被怀疑,因此,为避免误会,新加坡的警察吃饭都是自己付钱;又如在新年时包红包给清洁工,请他特别打扫自家门口也算是违法;再如出席会议时收到公司送的小礼物,如果仅送给少数人,又价值不菲,就认为是行贿,除非礼品是印上公司的标记、在公共场合送给每个人的活动纪念品。
防御机制“无处不在”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是在政治高层重视、法律监督严厉的基础上,由一系列注重实效的防御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机制符合社会学对人性的分析及公共管理学的原理,贴合新加坡国情,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公职人员高薪制度
新加坡实行的公职人员高薪制度,既有利于吸引真正人才和防止人才流失,同时又有利于降低腐败动机,减少腐败诱因,起到防腐保廉效果。国内外很多政治家都认为,低工资和腐败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握有权力而工资水平低下的公职人员容易心态失衡,从而铤而走险利用权力聚敛财富。新加坡中高级官员的年薪是全世界最高的,其内阁官员的薪酬标准是新加坡薪水最高的48个行业高管平均薪酬的三分之二。根据英国《经济学人》2010年的统计,新加坡总统和总理年薪约218万美元,是该国人均GDP的40倍,是美国总统年薪的5倍多。此外,还有医疗及其他福利,一般公务员退休后可领取不低于六位数的养老金,警察、外交官等特殊部门的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以领取高额退休金。如此丰厚的待遇,弱化了多数公务员的腐败动机,降低了腐败的欲望。
(二)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将公务员、企业职工等在职人员的一定比例的薪金强制储蓄为养老基金,公积金数额与薪金成正比。新加坡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对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每年向存款人支付6%的年息。与中国相比,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除了可用于购买住房外,还可用于医疗保健、支付本人或子女的教育费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购买不动产、股票、政府公债、家属和家庭保障保险等。由于中央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存款利率较高,所以存入年份越长,公积金的金额就越高。如果一个公务员一直廉洁奉公,到退休时就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存款,足以保障其退休后全家人的生活。但同时,如公务员有贪污受贿行为,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因此,公务员的贪污成本极高,任职时间越长的公务员越不敢轻易冒险,这一制度最能遏制临近退休的公务人员常常发生的贪腐现象,即“59岁现象”。
(三)财产报告制度
新加坡以法律形式确立严格的财产报告制度,当官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符且不能说明时,将被认定为犯罪。每个官员每年都需将自己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向国家申报一次,内容包括股票、房产、土地、汽车、有关投资、现金与储蓄等,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官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的,都要申报。任职后的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重要官员财产申报需在媒体上公布,一般官员直接向上司申报。官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视为犯罪,且没有数额起点限制。
(四)重点领域防治制度
新加坡的贪腐惩处往往从最普遍的小问题着手,力求堵住最常见的漏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重点领域的贪腐防治。在新加坡,出入关卡时证件过期、一般的交通违规等,是普通人最容易遇到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出现行贿求情的举动。新加坡政府在这些最容易腐败的地方下重手,使普通民众切实感受到新加坡法律执行之严苛,政府反贪腐态度之坚决,通过严惩宣示新加坡对于贪腐的零容忍,从而用震慑树立风气。
新加坡通过体系反腐、战略反腐、综合式反腐等制度建设,将反腐工作全方位地纳入国家廉政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之中,在“硬道理”的开阔思路和务实作风的指导下,政治、法律、制度等措施多管齐下,互补互助,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集中惩治贪腐,形成官员“不想贪、不用贪、不能贪、不敢贪”的良好局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同时也应注意,我国与新加坡国情不同,在具体做法上不能生搬硬套,而应发扬李光耀的“硬道理”精神,强调方式的可行性,注重制度的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