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图。(图:iStock)
本地一家补习中心指一名华文补习老师违反合约,私下招揽原本在中心上课的学生,因此将她解雇,并入禀小额索偿庭,向她索赔1万3200元。
小额索偿庭认为,虽然学生退出中心后不久便接受女教师的私人补习,但单凭这一点不足以证明女教师主动招揽学生。综合各项证据后,中心未能证明女教师曾要求或鼓励学生或母亲聘用她私下补习,也未能充分证明所索赔的损失,因此驳回全部索赔。
根据判词,女教师在2024年8月同补习中心签订教学顾问协议,负责教授华文。协议规定,她不得招揽中心的学生或学生家长使用她的教学服务。
学生补习约三年后退学 转找女教师私下补习
案件涉及一名女学生,她从2022年11月开始在补习中心上课,报读华文、英文和数学三个科目,其中华文由本案的女教师教导。
学生在2025年11月退出补习中心,约一个月后开始接受女教师上门教授华文,直到今年5月左右。这期间,女教师仍在补习中心任教。
补习中心称,女学生在中心学习约三年,成绩良好却突然退学,不久后就开始接受女教师的私人补习,因此怀疑女教师私下招揽学生。
学生归还物件揭露私下补习 中心解雇女教师
补习中心称,学生今年5月2日到中心归还女教师遗留在她家的物件,中心才发现两人的私人补习安排。中心随后在6月解雇女教师,并在7月提出索赔。
中心索赔的主要项目包括7920元补习费损失、3600元聘约终止赔偿,以及316元招聘广告费。
其中7920元是以学生每月660元的华文、英文和数学补习费,计算12个月所得。3600元则包括两个月代通知金2400元,以及未完成整个学年课程的一个月费用1200元。
中心的索赔还包括申请费、法律咨询费等项目,最终要求女教师赔偿1万3200元。
女教师否认主动招揽 称学生母亲找上她
女教师否认曾劝学生退学。她说,学生停止上课后,她向中心行政人员询问,才得知学生已经退学。
她称,2025年12月初在中心教完课等巴士时,碰巧遇到学生母亲,对方主动询问她是否愿意私下教女儿,私人补习安排随后在12月底左右开始。女教师也称,学生母亲告诉她,因为中心有数名教师离职,因此决定让孩子退出。
女教师也提交她和学生母亲的WhatsApp信息。母亲在信息中确认,是自己要求女教师教孩子,并称当时已经退出补习中心。
不过,推事指出,这些信息是在中心提出索赔后才发送,而且部分关键说法是由女教师先提出,再要求学生母亲确认,加上早前的聊天记录已经删除,因此只给予这些信息有限权重。
学生三科一起退学 中心无法证明女教师招揽
推事指出,学生同时退出华文、英文和数学课程,但女教师只教她华文,之后的私人补习也仅限华文。
中心没有说明,为何所谓的华文补习招揽会导致学生同时退出英文和数学课程。这一点大大削弱了中心所指的招揽行为与学生退学之间的关联。
推事也指出,即使是学生母亲首先接触女教师,也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招揽”的可能;关键是女教师之后有没有要求、游说或鼓励对方使用她的服务。
不过,综合所有证据后,推事认为中心未能证明女教师较有可能曾要求或鼓励学生或母亲聘用她私下补习,因此没有证明女教师违反相关条款。
索赔金额本身也缺乏依据
推事指出,即使中心成功证明女教师招揽学生,所索赔的款项仍存在问题。
有关3600元聘约终止赔偿,相关条款针对的是女教师主动终止聘约的情况,但本案是补习中心决定解雇她,因此这些条款无法支持中心索取这笔款项。
至于7920元补习费损失,中心未能证明女教师的行为导致学生退出所有三个科目。推事也指出,中心直接以每月660元学费乘以12个月计算损失,但学费属于收入,计算实际损失时还应考虑学生退学后可能节省的开支,因此不能直接把全年学费视为损失。
至于316元招聘广告费,中心提交的发票日期是2025年11月,比女教师被解雇早约七个月。中心负责人称,解雇女教师后确实再次刊登招聘广告,只是广告费一贯约316元,因此提交较早的发票作为参考。
不过,中心没有提供后来那则广告的具体资料或实际费用,推事因此认为这笔损失也没有获得充分证明。
综合所有因素,推事裁定补习中心没有证明女教师私下招揽学生,也没有充分证明所要求的损失,因此驳回全部1万3200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