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圖。(圖:iStock)
本地一家補習中心指一名華文補習老師違反合約,私下招攬原本在中心上課的學生,因此將她解僱,併入稟小額索償庭,向她索賠1萬3200元。
小額索償庭認為,雖然學生退出中心後不久便接受女教師的私人補習,但單憑這一點不足以證明女教師主動招攬學生。綜合各項證據後,中心未能證明女教師曾要求或鼓勵學生或母親聘用她私下補習,也未能充分證明所索賠的損失,因此駁回全部索賠。
根據判詞,女教師在2024年8月同補習中心簽訂教學顧問協議,負責教授華文。協議規定,她不得招攬中心的學生或學生家長使用她的教學服務。
學生補習約三年後退學 轉找女教師私下補習
案件涉及一名女學生,她從2022年11月開始在補習中心上課,報讀華文、英文和數學三個科目,其中華文由本案的女教師教導。
學生在2025年11月退出補習中心,約一個月後開始接受女教師上門教授華文,直到今年5月左右。這期間,女教師仍在補習中心任教。
補習中心稱,女學生在中心學習約三年,成績良好卻突然退學,不久後就開始接受女教師的私人補習,因此懷疑女教師私下招攬學生。
學生歸還物件揭露私下補習 中心解僱女教師
補習中心稱,學生今年5月2日到中心歸還女教師遺留在她家的物件,中心才發現兩人的私人補習安排。中心隨後在6月解僱女教師,並在7月提出索賠。
中心索賠的主要項目包括7920元補習費損失、3600元聘約終止賠償,以及316元招聘廣告費。
其中7920元是以學生每月660元的華文、英文和數學補習費,計算12個月所得。3600元則包括兩個月代通知金2400元,以及未完成整個學年課程的一個月費用1200元。
中心的索賠還包括申請費、法律諮詢費等項目,最終要求女教師賠償1萬3200元。
女教師否認主動招攬 稱學生母親找上她
女教師否認曾勸學生退學。她說,學生停止上課後,她向中心行政人員詢問,才得知學生已經退學。
她稱,2025年12月初在中心教完課等巴士時,碰巧遇到學生母親,對方主動詢問她是否願意私下教女兒,私人補習安排隨後在12月底左右開始。女教師也稱,學生母親告訴她,因為中心有數名教師離職,因此決定讓孩子退出。
女教師也提交她和學生母親的WhatsApp信息。母親在信息中確認,是自己要求女教師教孩子,並稱當時已經退出補習中心。
不過,推事指出,這些信息是在中心提出索賠後才發送,而且部分關鍵說法是由女教師先提出,再要求學生母親確認,加上早前的聊天記錄已經刪除,因此只給予這些信息有限權重。
學生三科一起退學 中心無法證明女教師招攬
推事指出,學生同時退出華文、英文和數學課程,但女教師只教她華文,之後的私人補習也僅限華文。
中心沒有說明,為何所謂的華文補習招攬會導致學生同時退出英文和數學課程。這一點大大削弱了中心所指的招攬行為與學生退學之間的關聯。
推事也指出,即使是學生母親首先接觸女教師,也不能單憑這一點排除「招攬」的可能;關鍵是女教師之後有沒有要求、遊說或鼓勵對方使用她的服務。
不過,綜合所有證據後,推事認為中心未能證明女教師較有可能曾要求或鼓勵學生或母親聘用她私下補習,因此沒有證明女教師違反相關條款。
索賠金額本身也缺乏依據
推事指出,即使中心成功證明女教師招攬學生,所索賠的款項仍存在問題。
有關3600元聘約終止賠償,相關條款針對的是女教師主動終止聘約的情況,但本案是補習中心決定解僱她,因此這些條款無法支持中心索取這筆款項。
至於7920元補習費損失,中心未能證明女教師的行為導致學生退出所有三個科目。推事也指出,中心直接以每月660元學費乘以12個月計算損失,但學費屬於收入,計算實際損失時還應考慮學生退學後可能節省的開支,因此不能直接把全年學費視為損失。
至於316元招聘廣告費,中心提交的發票日期是2025年11月,比女教師被解僱早約七個月。中心負責人稱,解僱女教師後確實再次刊登招聘廣告,只是廣告費一貫約316元,因此提交較早的發票作為參考。
不過,中心沒有提供後來那則廣告的具體資料或實際費用,推事因此認為這筆損失也沒有獲得充分證明。
綜合所有因素,推事裁定補習中心沒有證明女教師私下招攬學生,也沒有充分證明所要求的損失,因此駁回全部1萬3200元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