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0岁男子将于2026年10月31日在法院受审,他将被指控危险驾驶导致死亡以及其他多项交通违规行为。
2026年10月29日晚上约10时35分,警方接报称在淡滨尼12大道(Tampines Avenue 12)发生一起涉及两辆汽车和一辆摩托车的事故。一名24岁的男性摩托车驾驶员及其24岁的女性乘客在被送往医院时处于昏迷状态,随后不幸去世。其中一辆汽车的25岁女性驾驶员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被送往医院。而另一辆汽车的驾驶员——一名30岁男子,在事故发生后不仅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反而弃车逃离现场,随同其29岁的女性乘客一同潜逃。
通过广泛的地面调查,并借助警方摄像头和监控录像,交通警察部门成功锁定了该车驾驶员及其女性乘客的身份。两人随后于2026年10月30日在西海岸路(West Coast Road)附近被逮捕。初步调查显示,该男子在驾驶资格被吊销期间,驾驶一辆已注销且挂有克隆车牌的汽车。
该男子将因以下罪名被起诉: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及第64(2)(a)条,危险驾驶导致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及第64(4)条,危险驾驶导致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43(1)(a)条及第43(4)(b)条,在驾驶资格被吊销期间驾驶(累犯);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事故后未提供帮助;
根据《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在无保险的情况下使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使用已注销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条,在无执照的情况下使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条,使用伪造车牌。
警方对使用注销车辆、在吊销期间驾驶或犯下其他严重交通违规行为的驾驶员持严厉态度。此类鲁莽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将毫不犹豫地对无视交通法规并危及他人安全的驾驶员采取坚决行动。
附件 A – 各项罪行的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导致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2)条,该罪行最高可判处八年监禁。
危险驾驶导致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b)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驾驶资格被吊销期间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43(1)(a)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对于累犯,最高可处以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六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事故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事故后未提供帮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3,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无保险的情况下使用车辆 根据《1960年汽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第3(1)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1,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违规者还可能被吊销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使用已注销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2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在无车辆执照的情况下使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2,000新加坡元罚款。
使用伪造车牌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条,该罪行最高可处以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附件 B – 事故现场照片**


